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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最大国企改制贪污案:巨额国资私存账外账

2008年10月07日 10:20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尤箐彪、曲法顺将1578万元国有资金隐匿于自己控制的6个秘密账户时,自认为做得天衣无缝,没想到还是被检察官发现。更让他们没想到的是,此案一波三折,经过检察院的抗诉,经过4年的审理,二人的刑期分别由一审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五年变成了十五年和十年。

  办理此案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克非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案抗诉成功,是检察机关坚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结果。而在国企改制中如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此案留给我们的一个课题。”

  将巨额国资存在6个账外帐户上

  尤箐彪曾为哈尔滨市吉星房屋土地开发建设公司(简称“吉星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曲法顺曾任该公司的财务部长,而这家公司隶属哈尔滨市规划土地局,系国有公司。

  2001年12月31日,经有关部门批准,吉星公司将国有资产整体出售,采取职工参股方式,将该公司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成立了哈尔滨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吉星房地产公司”),尤箐彪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曲法顺担任财务部长。

  依照公司转制程序,转制前要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而早在1998年11月至2000年9月,尤箐彪就指使曲法顺私自设立账外账,将吉星公司总计1578万元的国有资产先后存在6个账外账户上。直至吉星公司转制进行资产评估时,尤箐彪、曲法顺隐瞒私存事实,未将这笔国有资产参与评估,导致吉星公司的净资产评估仅为200余万元。后尤箐彪、曲法顺将隐匿的资金用于转制后的公司注册资本、购买住房等。

  2003年5月,尤箐彪、曲法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被人举报。哈尔滨市检察院历经4个月的侦查取证,查清了案情,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2月6日,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尤箐彪、曲法顺有期徒刑十二年和五年,分别并处罚金10万元和5万元。宣判后,尤箐彪、曲法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哈尔滨市检察院也以判决量刑偏轻为由提出抗诉。

  抗诉4年终获改判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这起贪污案进行审理后查明:

  1998年11月,吉星公司要开发建设吉星商住城1号、3号楼,但无力交纳土地出让金,因按规定国有企业不允许职工集资,公司经理办公会议遂决定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公司名义集资解决资金问题。后吉星公司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政府合作成立了哈尔滨星吉房屋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简称“星吉公司”)。2000年初,星吉公司以吉星公司全体职工集资485万元和吉星公司资金215万元总计700万元,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吉星商住城1号、3号楼工程结算后,集资款均已返还职工并进行了分红,净剩利润398万元存在了星吉公司的账外账户中。

  1999年12月29日,星吉公司向平新镇财政所上交经营吉星商住城1号、3号楼企业所得税、营业税300万元。按双方约定,平新镇政府财政退回税款180万元。曲法顺将这笔钱存入了星吉公司的另一个账外账户中。

  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和哈尔滨吉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吉庆公司”)曾分别承建吉星公司的吉星小区工程。2000年2月29日,尤箐彪指使曲法顺以付六建公司工程款的名义,从吉星公司转账给吉庆公司50万元,在吉星公司转制时未纳入资产评估。转制完成后,此款又转入吉星房地产公司的账外账上。

  1999年,尤箐彪代表吉星公司与新长城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吉星小区8-2号楼的合同。按合同约定,新长城公司于2000年9月付给吉星公司780万元联建工程款。尤箐彪指使曲法顺将此款转到吉庆公司,将其中的650万元预付了吉庆公司为其承建的4号楼工程款,又于2001年12月24日,将剩余的130万元和

  吉庆公司欠吉星公司的170万元配套费共计300万元,从吉庆公司转到星吉公司城郊联社账户中。

  2002年5月,尤箐彪、曲法顺隐瞒已预付吉庆公司650万元工程款的事实,又以付工程款的名义,从吉星房地产公司的账户支出650万元转到账外账户上。

  近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分别判处尤箐彪、曲法顺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年。

  国企改制应扎牢监督篱笆

  记者在哈尔滨市检察院采访时获悉,尤箐彪、曲法顺贪污案不仅成为哈尔滨市有史以来最大的国企改制贪污案,也是黑龙江省改革开放以来惩治的国企改制中贪污数额最大的犯罪案件。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发现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存在着三大漏洞:一是体制不健全,在客观上为职务犯罪的蔓延、发展创造了条件。二是监督制约不到位,任何事情都由企业负责人一人说了算,这就给少数企业负责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三是权力的私欲化,有些企业管理者乘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办案检察官分析说。

  在办案检察官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创造了各种形式的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方法,调动了企业领导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活力,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还在进一步探索当中,少数不法分子乘改革之机,利用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过程中的漏洞,疯狂攫取财物。倘若精通业务的国企负责人暗地指使财务人员在财务账目上尽量少体现国有资产,而财务人员违法采用不体现收入、虚列成本和多列支出等手法对财务账目进行大量篡改,向资产评估机构不出具真实原始账目,居心叵测的国企负责人就具备了贪污国有资产的犯罪条件。

  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方法目前更加隐蔽和复杂,往往与改革措施混在一起,给司法机关处理案件增加了难度。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确保国有资产和群众利益不受侵害,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任重道远。(陈宝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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