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夜色,潜入地下,“咬”断通信电缆。日前,几名专偷地下光缆的“鼹鼠贼”被送上法庭,由于他们割断偷走的是军用通信光缆,造成军事通讯中断,被判处破坏军事通信罪,领刑13年。
今年2月18日的傍晚,春寒料峭,几个黑影潜入沈阳市中山公园内的地下人防通道里,凭借着电瓶日光灯电棒,几人在地下行走了数公里,在八一公园附近,将沈阳军区某部的通讯光缆割断。光缆一断,造成了沈阳军区某部通信中断12小时。几名“鼹鼠贼”准备将割断的光缆盗走时,被当场抓获。经过审查,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韩某供认,这次行窃并不是头一回,在两年前,他们就曾多次向人防工程里的通讯电缆伸出贼手。
2006年3月中旬的一天,韩某、杨某伙同“七匹狼”(另案处理)携带电瓶日光灯电棒、钳子、铁锯,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北二马路的一个地下人防防空洞内,将沈阳军区某部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割断,盗走电缆780米,造成该部军事通信中断10小时。这780米光缆,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尝到甜头后,几名“鼹鼠贼”盯上了北二马路附近的人防工程,频伸贼手,又接连三次盗割光缆,造成了部队的通讯多次长时间中断和近20万元的经济损失。
日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人又故意破坏军事通信,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法院判决,两人犯盗窃罪、破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罚金10万元。
据法官介绍,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一种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被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财产价值,而是在于这种破坏行为能够使武器装备丧失其应有的效能,从而严重影响我军的战备和战斗能力。犯此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报记者 朱峰 通讯员 赵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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