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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六旬老夫妻离婚 女职工不离婚不报供热费

2008年10月23日 08:59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发表评论

  10月21日一大早,67岁的退休教师单瑞萍和老伴李忠安,含着眼泪来到哈尔滨市道外区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他们离婚不是因为感情出了问题,目的只有一个——报销热费。“到老了竟然为这事儿来离婚,丢人啊!”

  一年一度的供热期又来了,为如何报销热费单瑞萍和老伴已经闹心8年了:从2000年住进楼房起单位就没有报销过热费。虽然有“离婚”就能报销热费的说法,但老两口无论如何不愿假离婚。今年热费又涨了,坚持了8年的老两口挺不住了,终于走上了和很多夫妻一样的离婚之路。

  单瑞萍是哈市第21中学的退休老教师。2000年,她和老伴告别了烧土炉子取暖的小平房,住进了黎华小区的楼房,房屋产权人确定为单瑞萍。可单瑞萍工作的学校却规定只给男教师报销热费。

  李忠安说:“政策规定,热费应由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并没有规定男女在享受报销热费上有区别,但8年来,我们老两口为报销热费几乎跑断了腿,老伴的单位依旧坚持只为男职工及离异、丧偶的女职工报销热费。周围许多老教师为了能报热费不得不假离婚。可我们是党员,两口子感情也很好,一直不想用假离婚欺骗党,欺骗政府。”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单瑞萍夫妇遭遇的热费报销重男轻女的现象在哈市十分普遍,很多单位都明确规定——只为大龄未婚、离异或者丧偶的女职工报销热费。

  记者从哈尔滨市供热办了解到,刚刚下发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热费承担主体为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其中,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在规定住房控制标准面积内的热费,由职工个人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所在单位共同承担,其中职工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热费报销男女平等,根本不存在男女有别的规定。

  单瑞萍和老伴是瞒着儿女来办离婚手续的。老人告诉记者,当天为报销热费办理离婚的不止他们老两口,因为这天是规定的申报报销热费手续的前一天,错过了这个日子,今年的热费就不能报销了。(记者 邹呈娣)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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