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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玩水不幸溺水身亡 死者家属状告同游玩伴

2008年10月27日 17: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莲都10月27日电(见习记者袁爽 通讯员张庆华)不懂水性的小明(化名)坐着车轮内胎与同伴进入水库划水,四名会游泳的同伴助其推到深水区后竟然擅自游开,小明用手划水时不慎侧翻落水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的父母将同游玩伴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

  据了解,2008年5月31日中午,家住浙江丽水莲都区的学生小明与同学(均未成年)相约来到水库游玩。到水库后,不懂水性的小明与其中四名同学一起进入水库浅水区游泳。过了一会,同游的四名同学提出要游到水库中间深水区的一块礁石上,因小明不会游泳,于是坐在同学借来的一个车辆内胎上,由四名会游泳的同学帮助推着游向水库中央。在离礁石十几米处时,四名同伴竟然擅自放手,自行游向礁石,留下小明自己划水。在独自划水过程中,小明不小心导致车轮内胎侧翻掉入水中。四名同学返回施救无果,小明当场溺水死亡。

  2008年6月30日,死者小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明的五名同学及其家长全部告上了法庭。要求本案被告共同赔偿各种损失4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小明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应当预见自己不会游泳而坐车轮内胎到深水区可能发生的危险,可是其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致使溺水死亡。小明的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五名同学中有一名虽然在场,但在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余四名同学明知死者不会游泳,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却还扶住车轮内胎帮助其游入深水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该四名同学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四名侵权的同学均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四名侵权同学的父母共同赔偿给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人民币12万元,其他损失由死者父母自行承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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