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哪个商家敢无凭无据地搜顾客身?谁都知道法律保护消费者的人格权。然而十几年前迈出的第一步是这么的难。
今天,记者在朝阳法院查找到当年这首起超市搜身维权案的卷宗。蓝色钢笔手写的起诉书、微微泛黄的纸张,还散发着当年的味道,就连法院的庭审笔录也都是一字一字手写记录的。在起诉书的最后,两名女孩写道:“12月23日给我们留下的是多么惨痛的经历。”
在最高档超市遭搜身
1991年12月23日下午5时许,年轻女孩倪培璐和表姐王颖结伴进入国贸中心内的惠康超级市场买东西。在糖果柜台前停留观看后,两人又到其他货柜选购了一个相框,在收银处付完钱后,准备离开。这时,两个超市工作人员将她们叫住:“小姐,你们有没有拿什么东西?”两个女孩回答:“没拿。”一再追问下,两个女孩倔强地回答了十多遍“没拿”。在一些顾客怪异的目光中,她们被带进了市场办公室,无奈打开了自己的手提包、解开了外衣、摘下了帽子。在此期间,两个女孩始终面对的是超市的男性工作人员。
因其他顾客举报,工作人员怀疑她们偷了绿箭口香糖,然而检查后发现,她们是无辜的。遭到超市搜身后,深感羞辱的两名女孩将当时北京最高档的商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告到朝阳区人民法院。
开包检查理直气壮
当年倪培璐20岁,王颖22岁。为她们代理这起名誉侵权案的律师巩沙如今已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副会长。巩沙说,上世纪90年代初,“超市”在中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惠康超市是当年北京仅有的几家高档超市之一。
当时的超市为了安全起见,一般都会贴出告示称“商店保留对顾客检查包袋的权利”。这个规定在今天看来有些荒唐,但在当时却被商家认为是“正当”的,也很少有消费者意识到这种搜包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所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国贸中心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甚至一开始对于两个女孩的起诉感到“出乎意料”。他们觉得,商场明明白白挂着告示,进店的顾客都应遵守这一规定。
“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这起案件后被多家媒体曝光,被称为“我国首例消费领域名誉权侵害案”,迅速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1992年5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头版在报道这起案件时附带短评称,这起案件说明我国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1992年,时任朝阳法院副院长的杨承启亲自主持审理了这起案件。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没有出台,能够套用的只有《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这一规定,对应于这样一起消费侵权案,显然太笼统、太模糊了。
杨承启法官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说:“法院是老百姓最后讲理的地方。所以我的观点是,第一要敢收,第二要敢办。”
巩沙律师认为,该案开创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先河。就在这个案子之后,全国范围内的许多法院陆续受理了一批超市搜身案。
超市终于表达了歉意
杨承启秉承的最基本的精神就是:消费者在你这儿买东西,你没有什么依据就搜查人家的包,这绝对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承启一次又一次找国贸中心谈话,从强者如何对待弱者,谈到商家如何对待消费者。1992年11月18日,国贸中心终于松口同意调解。在杨承启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国贸中心最终向两个女孩表达了歉意,并给予经济补偿2000元。
《消法》出现告示消失
据悉,当时全国人大正在起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起案件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93年10月31日,《消法》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其中就有了这样两条规定: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25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这起案件之后,商家开始陆续将门前开包检查的告示摘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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