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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洛阳公交规定替人刷卡将没收月票引争议

2008年11月24日 14:37 来源:大河网 发表评论

  12月1日,洛阳市成人月票卡将实行新规:该卡只限持卡人使用,若发现替他人刷卡后,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将没收其月票卡,并要求其按月票价的3倍进行补票。

  连日来,洛阳市公用事业局和洛阳市公安局联合出台的新的《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汽(电)车乘坐规则》部分条款引起当地市民的争议。 

  【新政】洛阳公交月票卡使用规则有变

  11月18日,洛阳市公用事业局、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新的《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汽(电)车乘坐规则》,新规则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规则规定,洛阳市成人月票卡只限持卡人使用,不准代他人刷卡乘车,否则,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没收月票卡,并按月票价的3倍要求其补票;对代他人刷卡后收取乘车人车费的,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可没收IC卡,并按月票价的5倍补票。

  此外,学生卡、老年卡、老年优惠卡等同样仅限本人使用,主卡(带照片卡)与副卡同时使用时有效,严禁转借、冒用,否则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予以没收,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其补票。

  据介绍,洛阳市目前实行的《洛阳市公共交通乘车规则》是1994年3月31日颁布的。按照该规则规定,公交月票卡除学生卡外,并未限制只能本人使用。虽然月票换成了IC卡,但该规定并未改变。

  洛阳市公交部门认为,出台新规定意在打击当地越来越多的职业刷卡人。这些刷卡人以中老年人为主,大多集中在城乡接合部和洛阳市内一些客流量大的公交车站。月票卡刷一次仅需0.4元,而投币则需1元。

  经洛阳当地媒体报道后,新规则引起了洛阳市民的极大关注。

  【质疑】新规被指为“霸王条款”

  “公交月票卡应是公民花钱购买的个人财产,所有权应归个人所有,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是否有权没收个人财产?”连日来,洛阳网友“啤酒瓶”在当地最大的时政论坛——洛阳信息港BBS洛阳城事板块掀起了一场大讨论。>>大河论坛网友pk:替人刷卡该不该被没收

  网友“啤酒瓶”认为,个人购买的东西本人应有权处置,但被他人没收是否合适、合法?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将卡没收,卡上电子钱包的钱、剩余月票次数、卡的工本费怎么办?是否给退?如不退是否算侵吞他人财产?

  网友“flowingriver”认为,一个月用不完100次就自动作废了,多余的还不许别人用,怎么好处都是他们的,损失都是老百姓自己承担呢?这是明显的不平等合同。公交公司应该要么限次不限人,要么限人不限次。

  网友“深入揭批”也认为,这纯粹是公交公司的霸王规定。

  网友“诚诚”则建议,公交公司应该完善现行的公交月票卡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卡,本月的用卡次数没用完累积到下月使用,或者分不同价格限制使用次数来满足不同人群的使用。

  而网友“纵横天地”则认为,应该对替人刷卡并收取现金牟利的刷卡人采取措施,对替亲戚、朋友刷卡的,可以网开一面。

  【律师】新规涉嫌变相罚款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赵振软律师认为,从法律关系上讲,乘客使用IC卡乘坐公交车的同时已与公交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也没有权力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因此,公交公司的新规涉嫌变相罚款。

  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设定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另外,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为行政部门是无权设定罚款和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的。因此,无论是公交公司还是公安机关,都无权对替他人刷卡的行为作出处罚,除非和乘客之间有特别约定。(记者 杨非 特约记者 张晓理/文图)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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