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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女官员滥用职权行贿受贿 称是听政府安排

2008年11月27日 11:27 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发表评论

  昌江经济实用房开发中心法人代表陈雪丽,在申报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 (下称专项补助资金)时,伙同海南宏盛永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弄虚作假,在专项补助资金到位后,擅自将其中的346万元专项补助资金转入宏盛公司账户。事后陈雪丽不但向他人行贿,自己也受贿8万元。

  日前,儋州市人民法院以陈雪丽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介绍贿赂罪,对其数罪并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刑期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为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伙同企业做假材料

  2001年10月1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委专门召开会议,根据琼府办[1999]126号文件,即中央财政补助海南省处置积压普通住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县经济实用房开发中心(下称开发中心)为申报对象,向中央财政部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同时决定与公司合作申报,整个申报工作由昌江房改办负责、开发中心具体操作。

  时任开发中心法人代表的陈雪丽,于2001年9月8日至12月28日代表开发中心与海南宏盛永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先后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开发中心具体负责筹备和提供申请专项补助资金所具备的合法资料和手续,宏盛公司对筹备、申报活动进行指导帮助,申报成功且资金到位后,开发中心将专项补助资金的35%付给宏盛公司作为报酬。

  协议签订前后,陈雪丽指挥开发中心工作人员并参与收集昌江文明小区、吉宁小区住户身份证、购房协议、土地使用证、规划证、房产证等资料。

  2001年10月至11月,陈雪丽明知所申报的项目材料不符合规定,但还是收集并提供假材料上报开发中心,向昌江财政局申报。昌江财政局审核后,将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财政厅上报国家财政部。国家财政部经审查,同意下拨资金1041万元。2002年6月28日,海南省财政厅将下拨的1041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由昌江财政局分二次将841万元补助资金转入开发中心帐户。同年7月29日,陈雪丽未经批准,擅自将346万元专项补助资金转入宏盛公司账户。

  陈雪丽行贿11万元

  自己受贿8万元

  2002年8月2日,按陈雪丽的请求,由何某(已判刑)从宏盛公司的帐户将80万元转到陈雪丽预先以陈才展之名开户的活期存单上作为陈才展开店的验资证明用,同日陈雪丽又将这80万元分二笔转存为陈才展之名开设的两张各40万元的定期存单上。

  2002年8月11日,陈雪丽将存在陈才展名下80万元的定期存单中的35万元转到陈才展的活期存折,将30万元转存到其妹陈雪卿名下的活期存折。后又提取18万元,带着陈才展32万元的存折和陈雪卿30万元的存折带到海口市,当天又在海口市从陈才展的活期存单上提取了15万元,然后与何某见面。

  何某与陈雪丽商量送钱给参与申报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陈雪丽自己收受何某8万元贿赂。当日中午1时许,陈雪丽按何某的安排在交通宾馆门前马路边送8万元给符坚(已判刑)。次日,陈雪丽送8万元给蔡兴利(已判刑),过了一段时间,她又送2万元给蔡兴利,后蔡兴利将收受陈雪丽送的10万元退还陈雪丽。同年8月中旬,陈雪丽到郭松茂宿舍送3万元给郭松茂(已判刑)。

  陈雪丽庭审辩称:

  自己没有弄虚作假

  陈雪丽辩称,其在申报专项补助资金中,没有弄虚作假,只是听从政府的安排。

  其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陈雪丽犯滥用职权罪不成立。首先,陈雪丽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而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不符;其次,陈雪丽是以开发中心的名义申请专项资金,而不是以县政府的名义,陈雪丽只代表开发中心行使职权,并没有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第三,346万元专项资金被转走,责任不应由陈雪丽承担。2、陈雪丽受贿数额是8万元,并且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3、陈雪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前,主动供述其介绍贿赂的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以免予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

  数罪并罚判刑十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雪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退赃,可从轻处罚。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昌江县政府的委托,代表该县政府行使申报专项补助资项目工作,其身份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行使该职责过程中,超越职权、非法使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陈雪丽在公司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撮合,介绍贿赂,数额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其自动退赃不属于自首。

  法院据此以陈雪丽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介绍贿赂罪,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刑期十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档案

  陈雪丽,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汉族,初中文化,原海南省昌江县经济实用房开发中心法定代表人,住昌江县石碌矿建西路安居文明小区。

  200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同年6月8日陈雪丽退还赃款8万元。(林书喜 钟振强)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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