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湖北一单位逼女工签下"卖身契" 法院判决说"不"

2008年12月05日 14:3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一企业为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竟让一女工签下“约定”,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使该女工的权益受到危害,引起诉讼。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市某运输公司为龚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若不能为龚某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则公司从今年1月起,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龚某的退休金及医疗费等。

  1986年6月,时年37岁的女工龚某到襄樊市某运输公司从事锅炉工。同年7月,龚某加入该公司工会。1994年,龚某改做清洁工。之后,公司名称发生变更,龚某仍在公司上班从事清洁工作。2004年3月公司整体出让后,龚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2005年1月26日,龚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到2008年1月1日止。

  2006年7月,该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找到龚某,要其写下一份申请,具体内容如下:“本人今年55周岁,过去一直没有正式工作,现新企业考虑我家庭困难,特安排我从事保洁工作。由于我的各方面条件不具备,我同意公司将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含在工资中。今后若涉及社会保险金缴纳问题,本人保证不找公司麻烦,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最后,龚某签上了自己的名字。龚某在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此后,龚某获悉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己的生活将无法得到保障,便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并由公司按月发放退休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龚某不服,提起诉讼。

  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龚某参加工作后,虽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龚某的工会会员证能够证明其参加工作时的身份,故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成立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2006年7月21日,龚某所签名的申请,虽对其应参保的社会保险予以放弃,但此时龚某已过55周岁,已达退休年龄,与以前所应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无关联。故龚某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胡新桥 王洪 王劲松 宁丽敏)

编辑:吴博】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