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评论2008年12月16日,尽管没有口供,当庭也不认罪,被告人卢炳鲜还是被广西忻城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8年8月,忻城县检察院在办理审查批捕朱爱平贩卖毒品案时发现,家住忻城县思练镇练江村坡乐屯的卢炳鲜也参与了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但由于当时没有卢的口供,公安机关未予立案侦查。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审查认为,尽管没有卢炳鲜的供述,但证人证言、同伙的供述材料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卢炳鲜犯贩卖毒品罪,即监督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并果断对其批准逮捕。
在庭审过程中,卢炳鲜辩解公安人员在抓获他时未在其身上搜出海洛因,他是无偿提供毒品给他人吸食的。法院审理后采信了证人证言及同案人的供述,认定卢炳鲜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认罪态度差,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记者梁洪通讯员樊华松 蓝奇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