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夜不归宿问责家长”的是与非——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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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儿夜不归宿问责家长”的是与非
2008年12月31日 17:08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27日记者从共青团广东省委获悉,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特别突出了家庭保护和人性化关怀,如规定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未成年人单独留在车上、不得让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学校设施配置应当照顾女学生的生理特点等。(12月28日《新京报》) 

  少儿夜不归宿,就人性情理而言,每个监护人都不会放任自己的孩子去这么做,可怜天下父母心嘛!当然,也不排除极其不负责任的家长对孩子放任不管,但这毕竟属于个例,没有普遍意义。而立法的基础就是普遍性,离开普遍性,法的正义原则就被打了折。还有就是,对未成年人放任的家长,其大撒把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未成年保护法、民法里面也有相关的责任条款。所以,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监护人责任追究,感觉有些不合常理,难以有效操作。还有就是,如果说因为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就判监护人违法,甚至被行政处罚,这无异于是在监护人受伤的心灵上撒盐,使其遭受二次痛苦。

  按照该《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否则其所在单位或者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将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倒还容易认定,“夜不归宿”的事实如何界定呢?偶尔一次或几次的夜不归宿,别人也未必知道。即使所在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知道了,“劝诫和制止”也仅仅是道义提醒,而不是法定职责。再进一步,如果相关单位和组织不“劝诫和制止”,是不是也要和监护人承担一样的违法责任?这些,都是《条例》亟须厘清的事实。如果说,《条例》只有定性的规范而缺乏定量具体的条文约束,其保护成年人的善意不仅得不到实现,反而造成了追责上的争议和混沌不清。

  少儿夜不归宿的家庭责任须由法律界定,其实折射了当前社会的现实困扰。一方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日渐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另一方面,青少年权益保护还存在着很多误区,尤其在责任认定上容易造成很多争议。更重要的是,随着多元社会的建构,青少年的自主意识也逐渐增强,加上青春期逆反心理的作用,未成年人有一股摆脱成人世界追求自我的冲动,如离家出走、如上网成瘾等。一旦出了问题,家长和学校往往在责任上相互推诿,纠缠不清。这或是该《条例》出台的善意目的。

  依法定责无可非议,但是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尽量公平持正,不能有所偏颇。有多少权利,就有多少责任和义务,这是法治天平进行社会调整的基础。适当放宽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之责,适当分摊到学校、社会上,不仅无损于监护人的责任自觉,更能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公共意识。这才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大保护。

  张敬伟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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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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