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管告别“借法执法”窘境 有“终极武器”(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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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城管告别“借法执法”窘境 有“终极武器”(2)
2009年01月17日 11:42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给城管套上“紧箍咒”

  不只西安,在其他城市的巷道,城管和流动摊贩之间的“猫鼠游戏”大行其道,撕拉,推扯,谩骂,号哭,……

  一方是强势执法人员,一方是弱势小摊小贩,一方要执法,一方要生存,西安《条例》将如何平衡其间利益?

  记者注意到,《条例》出现对小商贩的保护性条款,“不得以罚款作为经费来源和创收途径,不得以罚款指标作为考核依据。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这将促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尽量减少对当事人造成损害。

  《条例》规定,如果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到公众利益或者案件查处的,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的批准手续。

  《条例》有针对性地给城管部门和人员定了一些约束。如: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全部价款。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对于事实或证据,执法部门要采纳,不得因为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凡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若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市政、市容园林、环境保护、工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对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了明晰: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和建筑市场管理的行为,在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等8类行为,城管执法部门可行使城市管理职权。

  “《条例》让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也可以避免被质疑。”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建政举例说,以往的监察条例并未规定城管在执法中没收了物品之后怎样处置,因此城管在很多时候便被质疑到底有没有权没收小摊小贩的物品,也常常为暂扣物品如何处置而苦恼。而此次《条例》规定,解除登记查封、扣押的物品、工具无人认领的,无法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发布公告通知。超过公告规定期限60日以上未领取的,按无主物处理,上缴国库。

  条例执行的“终极武器”

  《条例》出台,西安城管可以理直气壮地依法行政,那么对于老百姓又意味着什么?

  “我们不会把《条例》作为一把:尚方宝剑,乱砍乱抡。”张建政局长坦陈,“城管执法不容易,涉及不同人群、部门,情况纷繁多样,为此西安城管长期坚持疏导与治理相结合,治本与治标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能不罚,尽量不罚。”

  城管执法人员还有一个重要任务:要将执法条例编印成手册,执法者要走进机关、学校、企业,提高市民懂法守法意识。

  张建政表示:城管执法的一切都将建立在普及法律的基层上,惩罚少数,教育大多数。一切都是为了让城市管理更加和谐。

  “普法是《条例》得以执行的‘终极武器’。”张建政说。(记者 台建林)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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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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