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茂名2月16日电(梁盛 李广高)广东茂名市茂南区法院16日向记者证实,2007年3月30日,当地一“私炮”作坊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目前,经茂名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该案相关责任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至14年。
2007年2月,经陈某繁介绍,车某清租用车某坤位于茂南区山阁镇某村附近的果园瓦房作为生产工场非法生产爆竹。其后,车某清、陈某繁出面联系向“华叔”购买药引、银粉、硫磺、白硝等生产爆竹所需的原料,并雇请来自广西来宾市的邱某斌、樊某辉、罗某金、樊某禄、樊某华、樊某贵等人为爆竹生产操作工,开始非法生产“私炮”。 此外,车某清还雇请车某胜白天负责为工人做饭,晚上跟车搬运爆竹,而陈某繁则负责联系订单及销售。
经查实,从2007年2月24日至案发时止,该非法生产爆竹窝点每天生产爆竹约一吨,这些成品爆竹由车某清雇人分别运到高州石鼓、茂南新坡、公馆、金塘及化州南盛等乡镇销售。
2007年3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随即派出民警及联防队队员前往查处。在民警进入该非法生产爆竹窝点查处时,工人樊某禄为了逃走,爬上配药房屋顶,踩烂瓦片,屋顶砖瓦坠落砸到配药房火药引发爆炸,造成2人当场死亡、2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车某清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并因爆炸物爆炸造成严重后果。陈某繁、车某坤、车某胜、邱某斌、樊某辉、罗某金等人协助买卖、运输,提供场地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的共犯。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车某清、陈某繁、车某坤和车某胜有期徒刑14年、9年、7年和4年,分别判处邱某斌、樊某辉、罗某金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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