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书搞错当事人 "卫生室"突变"种子店"——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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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裁定书搞错当事人 "卫生室"突变"种子店"
2009年02月16日 13:51 来源:中安在线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份由法院通过快递方式下达的行政裁定书,特快专递的收件人、行政裁定书的“被申请执行人”都是一家卫生室,但裁定书的正文中,被执行人却变成了一家种子店。“法院下发的行政裁定书,内容竟然这样驴唇不对马嘴。”一位热心读者向记者提供了一份“身首不一”的法院裁定书,“开头是一个单位,正文中是另一个单位,到底谁应该执行这份裁定呢?”

  裁定书错得离谱

  日前,一位宿州的热心读者向本报记者报料:“我们这里有一份非常离谱的行政裁定书,错得驴唇不对马嘴。”他说泗县大庄镇街南村卫生室的周女士收到一份特快专递邮件,里面是法院寄来的一份行政裁定书,但她怎么也看不明白是怎么回事。

  在这位热心读者提供的特快专递邮件上,记者看到,寄件人单位名称是“泗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文书名称是(2009)行申字01号。而收件人名称是周某,单位名称是“大庄街南村卫生室”。从这份邮件的封皮上看,周某已在该专递上签字,在法律意义上已经视为送达周某。

  然而,特快专递内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却让周某百思不得其解。记者看到,这份行政裁定书开头显示,申请执行人是该县物价局,而被申请执行人是街南村卫生室,单位负责人是周某。

  而接下来的正文内容,却让人一头雾水。正文写道,“申请执行人县物价局以被申请执行人黄某种子店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行政裁定书还显示,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物价局的这份处罚决定书,并特别注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裁定书落款处盖有法院的印章。时间显示是2008年12月24日。

  这位热心读者说,对于该行政裁定书,当事人看不懂,他也看不懂:“这份行政裁定书送达周某后,该如何强制执行?执行的应该是谁,是周某的卫生室呢,还是黄某的种子店呢?或者两人同时执行,抑或其它?”

  法院已纠正错误

  日前,记者联系到了这份行政裁定书的审判长、该县法院行政庭陈庭长。“我们知道这件事。”他说,出错的这份行政裁定书属“校对失误”,在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后,他们及时发现了这一错误,并很快着手进行纠正。

  “按照相关的规定,我们下发了‘补正’裁定书。可能你们记者还没有看到补正的那份。”至于案件本身,他表示暂时还没执行完毕。

  随后,记者得到了这份编号为“(2009)行申字01-1号”的“补正”裁定书,内容称,在(2009)行申字01号行政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裁定书中第五行‘被申请执行人黄某种子店’补正为‘被申请执行人街南村卫生室’”。

  后来,该庭一位法官又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说:“我们认识到失误了,并做了改正,没有给当事人带来损失。”(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记者宫礼)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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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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