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兴起"试离婚" 专家称仅属自愿分居不宜提倡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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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兴起"试离婚" 专家称仅属自愿分居不宜提倡
2009年02月24日 11:10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图为南昌“试离婚”中心赫然入目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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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时冲动离婚,铸成终生遗憾。”近日,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京城大厦外墙悬挂的一块大型广告牌,吸引了过往市民的注意。做广告的不是婚姻调解机构,而是一家“试离婚”服务中心。

  给婚姻危机一个缓冲期

  按广告牌上的联系电话,记者找到了位于南昌市三店西路的这家“试离婚”服务中心———江西省国中婚姻家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中心就设在一家律师事务所里面。

  记者佯称自己一个好友的婚姻出现了感情危机,想了解一下“试离婚”是怎么运作的。该中心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办理“试离婚”服务必须在夫妻双方到场且自愿的情况下,先签订服务协议。在他出示的一份《试离婚约定》上,记者看到,该协议对夫妻双方在“试离婚”期间的行为进行了约定,比如有子女的夫妻,在“试离婚”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夫妻双方自由约定。

  据了解,想离婚的夫妻在签订“试离婚”协议时,还得与“试离婚”服务中心签订一份协议。中心将在约定的时间内,不定期上门,对分居的夫妻双方进行婚姻辅导,让双方知道离婚的后果,并通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期,最终让他们放弃离婚的念头。

  2月21日下午,记者通过手机与“试离婚”服务中心的法律顾问樊红林律师取得了联系。

  樊红林首先表明“试离婚”服务中心和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是分立的两家机构,自己只是为该中心提供法律服务。“‘试离婚’业务我们已经做了好多年了,不值得大惊小怪,只是因为最近对外广告宣传,才引起市民的好奇。”樊红林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众说纷纭热议“试离婚”

  “从初七上班到现在,登记处几乎每天都要为五六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最多的一天达到了十对。”南昌市西湖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与以往相比,现在的人离婚都显得十分‘利索’,几乎都不太愿意接受民政部门的调解,15分钟内就办妥了全部手续。”

  南昌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平均每天至少有13对夫妻分道扬镳,这还不包括诉讼离婚的人。”

  针对上述现象,江西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马雪松认为,在逐年增多的离婚现象背后,“试离婚”则折射出了社会的一种进步,体现了人们责任感的上升。

  江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何锋则持相反观点。他认为,“试离婚”弊大于利,因为婚姻提倡的是对自己负责,局外人没有必要去干预。何锋建议,可以建立婚姻指导室。

  “试离婚”现象在网上更是众说纷纭。腾讯网做过一次关于“试离婚”的小调查。截至2月21日晚,记者上网查阅,发现有24738名网友参与了投票,结果显示,17734人赞成“试离婚”,占71.69%;3965人反对,占16.03%;另有3039人计12.28%的人表示“说不清”。同时,在“怎么看‘试离婚’制”这一选项中,64.83%的网友认为“有缓冲对双方都有好处”,12.56%的人认为“婚姻大事怎能用来‘试’?”11.48%的人认为“分开未必对挽救婚姻有利”,还有11.13%的网友“说不清”。

  “试离婚”不具法律效力

  江西京九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登霆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广义上讲,“试离婚”夫妻一般在分居期间都做如下约定:财产分开,互不干扰对方生活、互不联络,和真实离婚没有太大差别。

  “但是,‘试离婚’只是个人协议上的离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属于自愿分居,因此‘试离婚’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王登霆律师认为,即使“试离婚”,夫妻双方的一切活动也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徐一新认为,“试离婚”作为夫妻之间私下的协议,不失为解决婚姻危机的一种好方法,但把它作为一种制度来提倡,就不合适了。因为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必须履行婚姻义务。“试离婚”不管怎么走,都不能走出婚姻法。

  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盛礼则告诉记者,“试离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它只是一种约定。至于说有的地方把“试离婚”当成一种制度,这是绝对的越权违法。

  “有很多的社会现象,法律是不适合介入的。”魏盛礼说。(文/图本报记者 黄辉)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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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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