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支持取消举报实名制 最主要原因怕打击报复——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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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支持取消举报实名制 最主要原因怕打击报复
2009年03月19日 11:34 来源:北京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从机制上畅通反腐渠道成为很多代表、委员关注的焦点。全国政协委员、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提交提案:建议政府鼓励网络举报,为防止打击报复,他还建议取消网络举报实名制的“门槛”。一席话激起千层浪,大部分网民表示强烈支持。那么,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到底有何利弊?怎样才能保证举报人站出来而“毫发无伤”?

  群众举报六成是匿名

  有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中,80%以上的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以北京来说,2003年至200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了2.1万余件举报。其中在属于检察机关管辖受理的案件线索中,匿名举报占60%以上;即便是署名举报中,还有不少是以“郑义”、“警钟”等谐音为名,真正用实名的非常少。举报线索对侦破一些大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像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原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等贪官的落马,都是源于群众举报。

  有分析指出,目前腐败问题的发生仍处于比较高位、严峻状态,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工作面临更大挑战。然而,这几年案件的线索和来源越来越少,特别是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大量下降,举报的质量和以前相比也有降低,而且更多的是匿名举报。这跟案件类型及犯罪行为的隐蔽性有关。

  匿名举报有4大原因

  据了解,目前署名(实名)举报在检察机关正式立案受理的案件中仅占20%多。

  曾经查办过多起大要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反贪局局长、曾任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的叶文胜介绍,一般来说,匿名(包括一些署名)举报主要有4个原因:

  一是举报人道听途说,没有条件去核实,怕冤枉了别人,但又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介入调查;

  二是举报人只了解表象,如某人住豪宅、开名车,明显与个人身份、收入不符等,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被举报人确有犯罪嫌疑,或与被举报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

  三是举报人怕遭到打击报复,这也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

  最后一个是无中生有,诬告陷害,又怕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比较恶劣,但也是极少数的。”

  鼓励提倡实名举报

  “我们倡导实名举报,不反对匿名举报。”检察机关有关人士表示,虽然举报人的动机各种各样,但只要不是恶意的,线索清晰、有价值,无论实名、匿名,检察机关都欢迎,都会关注跟进。

  “实名举报有非常明显的两个优势。”叶文胜介绍,一般来说,实名举报人正义感强,敢于对问题负责,提供的线索不是捕风捉影,比较具体详细,案件的可查性较强,成案率也较高。此外,实名举报还可以使办案人员迅速、直接地和举报人取得联系,在案件调查、取证等方面,可以不走或者少走弯路,尽快查清事实。举报人还可能提供更多证据并进一步支持办案,协助检察机关尽早侦结案件。

  在实际办案中,对于一些比较“有据”的匿名举报线索,检察机关也会想方设法查办,通过一些途径寻找举报人,有时候,随着案件查办的进程,举报人甚至主动“浮出水面”。

  网上举报便捷不易泄密

  登录北京市检察院网站主页,“网上举报”的链接非常醒目。点击进入举报中心“在线举报”,填写相关信息,就可以进行举报。

  本市检察机关近年来都开通了网上举报渠道。相对于书信、电话、来访等传统的举报方式,网络举报更便捷,更顺畅,更有利于举报线索的保密。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2000年在全国率先开通了网上举报。不久,一封来自海外的电子邮件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举报人称:原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田勘探开发部副主任、原河南石油勘探局副局长程绍志,收受某合作公司的贿赂67万元,并列举了涉嫌犯罪的部分事实。很快,办案人员不仅查清了程绍志的犯罪事实,还发现了一条涉嫌走私犯罪的线索。程绍志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重视从博客论坛筛选线索

  “网上曝光——媒体介入——调查处理”,几乎形成了当下网络反腐的常态。很多可能多年未解决的问题,一旦传至网络,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最终促成问题的解决,所以深受网民的青睐。

  近年来,本市检察机关也越来越关注媒体披露出来的、有可能隐藏着腐败或者职务犯罪的线索,并主动展开调查。同时,派专人收集分析网络博客、论坛和其他媒体披露的信息,从中筛选有关线索。

  每年6月,检察机关定期举办“举报宣传周”,宣传检察机关职能,鼓励个人和单位举报,检察官还会走进企业、社区征集举报线索。对于一些重大事故,检察机关也会主动介入,挖掘事故背后的内幕,如涉案人员有无渎职、受贿行为等。

  保护举报人法律规定尚有不足

  据悉,为保护举报人安全,本市检察机关设专人处理举报线索,他们彼此之间不交叉,每人负责的案件只向主管领导和检察长汇报,为举报人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要受到严肃处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但不得不承认,目前我国法律保护举报人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叶文胜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254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这个罪名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叶文胜说,这就限定了一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不在法律管辖之内,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立案: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这就好比一个公司职员举报了领导,事后领导给他‘穿小鞋’、‘整’他,但只要职员没有自杀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目前检察机关基本不能认定领导实施了报复行为。”叶文胜认为,只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充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才能调动起群众反腐败的积极性。

  他提醒举报人,从两个方面加强自我保护:

  一是加强举报的针对性,弄清楚举报受理的机关部门,最好不要多头举报;

  二是如果举报内容复杂或者举报人担心自己的安全,最好是采用约见检察官面谈的方式。

  网友留言

  1、邪不压正

  提倡实名举报是对正义和勇气的张扬。如果举报者与办案者老是“躲猫猫”,久而久之,人们难免会放弃对邪恶势力的斗争,失去对高尚精神的追崇。

  2、少设“门槛”

  无论是实名还是匿名,关键在于职能部门少设“门槛”,建立积极有效的受理机制,设专人来搜集、甄别、分类举报信息,并及时受理,让举报人得到良好反馈。

  3、重在“有据”

  网络举报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要注重规范,以防无限制的匿名举报引得人人自危。网络举报关键在于“有据”,恶意散播的信息不是监督。

  4、认真对待

  网络的隐秘性是相对的,通过一些技术手段,仍然可以查出很多匿名举报的源头。重视举报不能满足于“举”和“报”,而在于“办”和“理”。认真对待才是对举报人最大的鼓励。(高健 齐红)

  相关链接

  举报人最高可重奖10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办法》规定,个案奖金最高可达10万元,如果被查处的举报案件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达到认定数额的95%以上的大案和要案,经市检察院批准,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可再有突破。

  目前,本市最大一笔举报奖金出自朝阳区检察院。2000年8月,本市某模板租赁站经理金某伙同财务主管冷某,借国有企业改制之机,将财务账分为对外账和对内账,将880余万元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资产。经知情人有效举报,朝阳区检察院反贪局最终将两名“蛀虫”绳之于法,追回损失490万元。2007年,举报人得到了9.8万元奖金。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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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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