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公司抄表员帮辖区内餐馆老板偷气近5万方,得了好处费7万余元。昨日,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组长偷气获数万好处费
据沙区检察院起诉称:雷某于2005年7月起,担任重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汉渝路管理站大宗用户组组长,负责辖区内大宗用户的抄表、换表、催费、查处违章用气、设备维护等。
雷某利用职权,在抄表和计费时,使沙区汉渝路“长寿湖片片鱼”、“老砂锅米线”、“江渝人家”等6家餐馆每月少交几百到几千方的气费不等,以此收受好处费共71408.79元。
行贿人也从中“搞着”
据检方举证,雷某收取最多的是一家名为“大千食府”餐馆的好处费。从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雷共收取25400元。2007年2月,“大千食府”财务总管朱某向雷提出,能否少缴气费,并称会“表示感谢”。之后,雷每月帮其回拨约2000方气, 朱某则给他少缴气费的40%。
朱某事后在检方作证时坦白,自己也“搞了着”。原来,他向老板汇报说,每月将少缴气费的一半给雷作为好处费,实际上只给了40%。
2008年9月,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发现了异常——某些餐馆在正常营业的情况下,用气量不到以前的1/4。雷某随之暴露。11月26日,市国资委纪委对雷某实施“双规”,雷主动交代了收取好处费的事实。
偷气手段
1.压抄:每次抄表均少抄一定额度,一段时间后,利用换表或回拨气表指数,将一直压抄的数据消掉。
2.回拨气表指数
3.私换气表
律师认为不应算受贿罪
昨日,沙区检察院指控称,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雷某对此基本无异议。但其律师辩称,雷在单位其实只是个抄表工,属于国有企业中的工人,而非公务人员,即使身为组长,他比组员也仅仅是每月能多报销30元的通讯费而已,非管理阶层,不应以受贿罪论处。
这种说法没有得到检方的赞同。
八旬父母帮“独子”退赃
昨日,雷某年过八旬的父母也来旁听。因雷仅能退9000余元赃款,其辩护律师称,雷的父母已为儿子筹集了剩余的6万多元,以争取雷某获判缓刑。
当律师说到雷某曾有两个兄弟,但现在仅他一人在人世,父母再也不能失去他时,雷的老父老泪纵横。雷某也连说后悔不已。法庭没有当场宣判。
庭审结束后,当雷某被押出法庭前,他转过身来向父母伸出手,眼圈一红,一句话都没说出口。 (重庆时报)(记者 胡晓 实习生 舒楚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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