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武汉三月二十日电 (樊斯坦 索明全)三月二十日,湖北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将故意杀人犯吴碧良、张达斌枪决。
故意杀人犯吴碧良,男,一九五八年十月出生于辽宁省黑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十堰市东岳路。故意杀人犯张达斌,男,一九七一年九月出生于十堰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十堰市张湾区。两人皆有犯罪前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碧良因投资沙厂生意失败,认为是十堰市郧县金矿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孝国在背后作梗所致,随对张孝国怀恨在心,预谋杀死张孝国泄愤。二00七年七月,吴碧良授意他人出资二十万元人民币雇请张达斌枪杀张孝国。同年八月十一日,张达斌等在十堰市“大本营”娱乐城发现张孝国独自驾车出现后,即电话告知吴碧良。吴碧良赶到现场,确认是张孝国,并安排好逃跑路线后离开。次日零时三十分许,张达斌趁张孝国开车门之机,持手枪朝张的胸部、头部连开两枪,致张孝国当场死亡。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张孝国原是东风公司技术中心职工,一九九四年下海经商,成立了郧县金砂公司。十余年来,张孝国的生意越做越大,身兼三家公司董事长。有关人士称,仅从这三家公司及其持股情况来看,张孝国的资产至少有数千万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罪犯吴碧良、张达斌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吴碧良系组织策划者,张达斌系直接凶手,二人均是主犯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吴碧良、张达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吴碧良、张达斌不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罪犯吴碧良、张达斌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其死刑,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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