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栏杆缺失导致村民不慎落水溺亡,镇政府因疏于管理被判赔偿2万余元。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日前一审作出判决,判令当地镇政府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万余元。
2008年8月23日夜间,村民王某骑自行车路过镇江新区一座涵桥时不慎摔倒,王某从缺失的栏杆处跌入水中溺亡。随后死者家属将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位于镇江新区的这座涵桥属于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桥梁,建成于1960年,部分栏杆因年久失修而缺失。根据相关规定,该桥应由当地镇政府负责管理。
法庭审理后认为,王某自幼在当地生活,对当地的道路状况理应比较熟悉,其夜间骑自行车行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没有安全谨慎骑车,对其自身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被告镇政府则因疏于管理,没有及时维护涵桥缺失的栏杆,与王某的死亡有一定关系,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王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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