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疑之三:死亡是否和饮酒有关?
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2008】毒检字第4739号检验报告中,记者看到这样一句话:林松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0.13mg/mL。
记者查阅了相关标准,一般醉酒标准是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0.20—0.80mg/mL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浓度达到0.80mg/mL以上的驾驶员,将被认定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刘力男的辩护人王文明律师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鉴定结论认定林松岭酒精含量为0.13mg/mL,但对于酒与造成林松岭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关系,法医并没有作出任何论证,这是一个疏漏,我认为这个鉴定是不科学的。”
记者在王文明律师的卷宗中看到了这样一些记录:
吴琼:我就知道林松岭喝了两瓶啤酒,我知道林松岭不能喝酒,以前在吃饭的时候,林松岭不怎么喝酒,因为他喝完酒脸红。
车亮:(林松岭)喝了不到两瓶啤酒。我给他拿的啤酒。
潘兴:(林松岭喝了)能有两瓶啤酒,他喝到两瓶我们就都不让他喝了。因为他喝酒脸红,而且特别红。
杨森:林松岭不能喝酒……他喝一杯酒脸就红,身上也红。
王文明律师对记者说:“录像中,10分04秒,林松岭发现打仗,没有丝毫停留立即冲了上去;10分08秒,被打到楼下后,毫不停留,又冲了上去,拳脚相加。从录像上看林松岭的行为,他的暴怒超乎寻常。对于他来讲,这场纠纷开始的时候,他并不知情,但他的表现却是‘决一生死’的气势,可见其亢奋到了极点,是什么原因让他这样呢?我觉得在找不到其他理由的情况下,唯一合理的解释是他的情绪由于酒精的作用而亢奋到了极点。而且在11分28秒的时候,林松岭脱掉外面的风衣,我查了那天的气温,当天晚上10点的温度是6度,11点是5.2度,在场的十几个人谁都没脱,就他自己脱了,这也不能排除酒精在他体内的巨大作用。”
“一半的醉酒标准,对于滴酒不沾的人,标准太高了;对于喝一箱都不醉的人,标准显然又太低了。标准相同,如果载体不同,那么结果也就必然不同。”显然,对于林松岭尸体的法医鉴定,王文明律师并不认可。
在法院开庭时,王文明律师曾问过出庭的鉴定专家,醉酒与蛛网膜下腔出血之间是否存在相关联系,但是鉴定专家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回答。
悬疑之四:齐新、刘力男是职务行为?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林松岭家人聘请的刘萍律师却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对齐新、刘力男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刘萍说:“林松岭当时的状态,现场的其他人都已经看出(林松岭)不行了,都知道要林的同学赶紧打120,作为警察,他们更应当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和击打的部位,但是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我们要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齐新、刘力男的刑事责任。”
针对刘萍的意见,王文明在法庭上说:“刘力男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警察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故意伤害。刘试图不让打人者林松岭离开现场,林跑开时,他去追也是在履行警察的职责。”
庭审结束后,王文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你注意一下两人的身高,林松岭1米90,刘力男1米72,两人相差18公分。如果刘力男想要殴打林,显然用脚更容易对付倒在地上的林,但是当时刘力男做出的却是压在林身上,由此可以判断,我的当事人只是想抓住林,不能让行凶者逃跑。”
于逸生也表达了与王文明相似的观点,在法庭上,他说:“他(齐新)在5名同伴之后进入酒吧,对先前发生的争端并不知情,在事件中是一名受害者。从视频资料上看整个事件中,齐新虽然多次被打,但没有还手,表现出了高度忍让。看到林松岭逃跑,他不想让行凶者逃跑。”
公诉人当庭反驳了职务行为的说法:“整个事件就不存在职务行为的前提,所以就谈不上是职务行为。”
悬疑之五:死刑是否可能?
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是否会判处死刑,这是双方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死者林松岭的父亲林吉利称,他要求“以命抵命”,只要齐新或刘力男当中任何一人被处极刑,他就放弃对另一人的追诉。
林家聘请的胡凤滨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不排除被告警察被判死刑的可能。
而刘力男的律师王文明在庭审后乐观地表示:“死刑的可能已经被排除了。”他针对庭审情况作出这样的判断:第一,有自首情节;第二,对方亦有过错;第三,案件本身仍有诸多无法认定之处,比如究竟是谁、什么原因直接导致林松岭死亡;第四,无论是齐还是刘,都没有达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更详细报道见将于4月5日出版的《方圆法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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