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4月4日电(记者 袁爽 实习生 朱丽珍 通讯员 何伟贞)日前,浙江丽水松阳县一男子金某,以借条“非自书”为由,拒绝归还借条上所欠款项,但因为所盖印章确实出自金某,浙江松阳法院判决金某归还所欠款项。
据悉,包某和金某都是浙江丽水松阳县三都乡上源村人,2003年上半年,两人与蔡某合伙承包本村上井源山场,从事林木砍伐。后因包某与蔡某退伙,2005年11月16日,金某决定一人承包山场,于是叫别人代写了4000元的借条,并且加盖印章后交与包某。
之后,金某以欠条不是亲自书写为由,拒绝归还欠款。但松阳法院认为,金某在借条上的印章,与他在村委会现金日记帐上所盖印章一致,故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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