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大街刺4人杀民警受审 是否精神分裂成焦点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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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大街刺4人杀民警受审 是否精神分裂成焦点
2009年04月09日 08:25 来源:重庆晚报 ${评 论链接}  【字体:↑大 ↓小

  昨天,市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邵骜杰涉嫌寻衅滋事和故意杀人罪一案。

  今年2月20日,他在涪陵区人民西路附近刺伤4人后,一路逃跑,遇到敦仁派出所民警周鑫。当周鑫对其实施抓捕时,他又刺死周鑫。

  昨天上午9时14分,邵骜杰被带上法庭。他用普通话称,不清楚自己是否伤过人。他只记得,当日在石油公司宿舍院的家里,听到维修天然气管道的人骂他是龟儿子,他就上去和他们争吵。“他们骂的这些话,只有我自己才能听见。”当晚8时,当他往敦仁派出所跑的时候,拦住他的人笑着对他说:“我是警察,请把刀给我。”他就挥舞了两下刀。

  当检察官举示邵刺伤文献礼、曾煜、况林松的证据时,他要么说证据不真实,要么说记不得了。而谈及刺杀周鑫时,邵称周追他的时候他并没有刺周,也不是故意要杀周。后来,法官问他还有什么意见,他说:“我对不起周鑫叔叔。”

  邵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昨天的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时50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是否具有精神分裂症?

  法庭上,检方出具了邵骜杰没有精神分裂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书。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苏先生作为证人到庭,他在签字保证不作假证。他称,他们受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委托对邵进行鉴定。

  苏先生称,他们在对邵提问时,邵涉及案情就回避,并称“由律师解决”。还声辩“警察当时没亮证件”,他是受到了威胁,是故意伤害而不是故意杀人。对其进行心理测试时,邵回答时有掩饰。他当天作案时意识清楚,有明显掩饰和自我保护能力。据了解,邵性格孤僻,不善交往,好斗,过分自负和以自我为中心。鉴定认为:邵有人格障碍,但案发时属于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苏医生解释称,人格障碍是轻性精神病,但与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有本质的区别。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属于重性精神病。邵的人格障碍意识清楚、案发后有自我保护能力,属于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邵骜杰的律师认为邵有精神病症状。他引用了警方对邵的讯问笔录。如邵说“我当时看到他就认为他在侮辱我”,“每天都觉得有人要害我”,“作案后很安然回家,然后上网”。

  律师还举示了邵在涪陵区精神病医院的诊断书。律师称,这是2008年12月25日门诊后作出的,当时医生还建议住院治疗。律师还认为市精神卫生中心没有鉴定资格,鉴定书无效。但检方称,涪陵区精神病医院的诊断书不合法。办案人员调查了开诊断书的医生。该医生证明,当时是邵骜杰的外婆去找到医生,他按老人的要求写了一个病历。

  合议庭当庭评议认为:邵的举动虽异常,不能证明有精神分裂症;而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结论,说明邵具有完全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检方认为:邵骜杰刺伤张林仅是为噪音,刺伤文献礼是因文穿着像其厌恶的大伯父,刺曾煜、况林松则没任何理由。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他先刺周左右大腿,被抓住后又刺周胸部,最终刺伤胸部主动脉。邵知道,刺大腿没有生命危险,被抓住后才朝致命部位刺去。说明他当时有判断能力,所以杀周鑫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邵的律师称,邵没有寻衅滋事的作案动机,他一直在想着逃跑,当时的精神状态介于模糊与清醒之间。是故意伤害,不是故意杀人。

  认罪态度到底好不好?

  检方称,邵骜杰13岁因厌学辍学,后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两次,崇尚暴力。在杀周鑫之前,多次持刀伤人。之后一天连刺5人,情节、性质恶劣。归案后无悔罪表现。所以,他主观恶性大,必须严惩。不严惩无法告慰亡灵,无法匡扶正义,无法还社会公道。

  邵骜杰的律师称,邵9岁时经历父母离异,因父母均外出,他成了留守孩子。思想上无人正确引导,感情上没有寄托,造成精神病。邵整天带刀是缺乏安全感。邵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减轻处罚。(本栏稿件由记者 罗彬 吴子敬 实习生 梁爽 采写)

  数百人到法院

  关注邵骜杰受审

  昨天原定9时15分开庭,很多涪陵市民在8时许就前往市三中院门前。因法庭旁听席只有100多个座位,许多市民无法旁听。记者9点赶到时,有数百人聚集到法院门口。该院为了庭审安全,调集了辖区36个法警,荷枪实弹前往法庭维持秩序。

  自述成长经历

  “自己不打架,不在外面耍”

  邵骜杰本月26日才满19周岁。当法官询问邵骜杰的成长经历时,邵称父母离异后,自己住在爷爷奶奶家。自己读了初一就没读书了。辍学原因是和老师合不来。辍学后就在家呆着。上网、玩游戏成了他生活必不可少的。2006年曾因吸毒被公安部门处罚过。自己不打架,也不在外面耍。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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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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