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涉违法 当事人奔波13年难洗冤(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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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查封房屋涉违法 当事人奔波13年难洗冤(2)
2009年04月15日 08:1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十年后,法官和当事人争论查封的是哪间房

  当时巫溪法院查封时,并没有做查封笔录,11年后,法院和童永开还在为有没有进行实质性查封、查封的到底是哪间房屋、查封有没有造成损失等问题争论不休。

  去年9月,重庆高院督察组赶赴现场,清点童永开以农技站名义修建的房屋内的物品时,汽车配件等已高度腐烂锈蚀,难以一件件清点,只能以平方数估算,原来装有油的油桶大多已挥发成空桶。

  当事的执行法官何太彬认为,查封的不是这间房屋,而是马路斜对面的房屋(原食品站)。他在最近的听证中,仍坚持这一说法。

  连查封的到底是哪间房屋都需要争论,当初查封竟然没有记载,这未免让人啼笑皆非。这个只要去现场了解就很容易弄清的事实,在几年时间里仍无定论,令局外人很难理解。

  双方争议的最核心焦点在于,当时的查封是“硬查封”还是“软查封”?

  巫溪法院在此前的各个裁定中认为,当时的查封是书面查封,而非实质性查封,童永开不至于无家可归、无房可住。

  童永开则坚决认为,巫溪法院的执行是实质意义上的查封,自己无家可归,房屋内的商品在10多年里腐烂锈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其中有两个关键证据,引人注目。

  童永开保存的巫溪法院1998年11月6日的查封(扣押)令上,载明“对童永开位于巫溪县鱼沙乡街道的家庭财产房屋两间就地予以查封”,查封令上另有书记员向家平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的批注:“从即日起童永开对查封的两间房屋有保管、使用、住宿的权利”。

  2004年7月7日,法官周荣虎、秦泽安共同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巫溪法院于1998年11月6日扣押童永开的白雪冰柜一台和查封房屋的钥匙寄放在尖山法庭。

  重庆高院在裁定书中认为,这份批注和《情况说明》,可相互印证巫溪法院在执行童永开房屋时,采取强制童永开迁出该房屋的措施,而采取该措施时,巫溪法院未对查封房屋内的物品造具清单,致使童永开既不能居住该房屋,也不能使用房屋内的物品,该执法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时未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确认违法。

  但是,对这些证据,此前的裁定有的不予置评,有的则给予了另一种理解。

  在2005年的一份裁定中,对《情况说明》,有“至于钥匙是被查封房屋门的钥匙还是寄放在法庭的冰柜的钥匙不清楚”的内容。

  在童永开看来,连“查封房屋的钥匙”这种连小学生都会觉得明白无误的表述,竟被歪曲理解为“是被查封房屋门的钥匙还是寄放在法庭的冰柜的钥匙不清楚”,“这实在是太强词夺理了,这些说辞居然还成了法院推理的论据,从中可以看出这个案子为什么被拖成马拉松案件了”。 (记者 田文生)

【编辑:唐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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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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