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高空抛物司法又能怎样——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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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高空抛物司法又能怎样
2009年04月20日 16:27 来源:广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闻回顾12岁男孩楼顶抛砖砸死百日女婴(图)

  有时,碰到一些让人“出离愤怒”的事,总是希望,冥冥之中,会真有那么一种力量,让恶者痛,让善者快,让正义得到伸张。

  读到《楼上坠砖 砸死百日女婴》的新闻,油然而生的,又是这样一种情感。希望冥冥中的那种力量,能让时间倒流,让那半块夺去女婴生命的红砖,自动回到抛它出去的那只手手中,让这只手的主人,去接受他应有的惩罚。

  然而情感始终只是情感。理智告诉我,生活在现实社会之中,真正能寄予希望的,是现实中的力量。这种种力量当中,司法的力量又最值得期待。

  所以,如果元凶不愿意主动站出来,公安机关启动侦查应该是第一步——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涉公共安全,可以归为治安或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有责任就此展开调查。现场勘察、调取指纹、模拟现场……穷尽一切侦查手段,尽快找出元凶,是为了还女婴公道,让公众安心。让人欣慰的是,公安机关的有所作为在昨日有了结果:经查,肇事者是一名12岁的男孩。他的刑事责任可以因年龄不予追究,民事责任却还要由他和他的监护人承担。

  在更多的高空坠物例子中,则是侦查无果,元凶难明。这时,诉诸法律也是可选择的途径。坠砖现场周围楼宇的所有业主,可能成为民事赔偿案的被告。尽管这样的做法有“株连”之嫌,在法律界存在不少争议,甚至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但被害人应该得到赔偿。有损害就有赔偿,这是现代法治孜孜以求的方向之一。

  再则,法治的意义不仅在于公平,还在于警示——倘若高空坠物的受害人因为找不到元凶而得不到救济,倘若没有任何人为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埋单”,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高空坠物会越来越少呢?

  死者长已矣。对于生者而言,无论是寄希望于何种力量,诉求都很明显,那就是期待这种力量能对不时见诸报端的高空抛物形成有效制约,当自身行走在楼宇周围时,能少一份恐惧,多一份安心。在现代社会中,借助司法力量,这样的诉求理应得到满足,而不是让其成为一种奢望。(柳新)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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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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