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惊吓的狗咬人谁之过 主人无奈为其买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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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惊吓的狗咬人谁之过 主人无奈为其买单
2009年04月23日 21: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龙泉4月23日电(记者 袁爽 实习生 董齐 通讯员 任正东)狗咬人的官司很常见,但受了惊吓的狗再去咬人的官司却不常见。近日,在浙江省龙泉市一个受到惊吓的狗咬人的官司引起了当地民众极大的关注,最终龙泉法院判决狗主人吴某赔偿刘某(受害人)人民币13514.5元。

  据了解,去年7月7日晚上,季某开着面包车行驶在龙泉八都镇外的公路上。因天色昏暗,躲闪不及,撞到了一条横穿公路的狗。这时狗主人吴某的邻居刘某走了过来,意外的事情就在这一刻发生了,倒地抽搐的狗猛然蹿起,狠狠地在刘某小腿上咬了一口,随后倒地而亡。这一口咬得刘某住院22天,医药费花了上万。

  一般的狗咬人官司,赔偿是根据责任认定来分的。《民法通则》中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刘某就是以这个理由向吴某索要赔偿。

  但狗主人吴某认为“这次咬人情况特殊啊”,因为这条狗已经放养了两年,一直性情温顺,从来没出现过类似的咬人劣迹。这次是因为被车撞得乱了性情才去咬人的。他不应该赔偿。

  而面包车季某认为,他一没超速,二没乱走道,没有违反任何交通规则,是狗突然窜出来才被撞的。后头狗咬人他也不可能预测到,怎么能也有过错呢,完全是个意外,如果一定要说责任的话,应该是吴某承担,没管牢自家的狗。

  最终龙泉法院认为,被告吴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未能看管好自己饲养的狗,以致该只狗窜到公路上被被告季某的车辆撞伤受惊后咬伤原告,而且原告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又无过错,故被告吴某应当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狗主人吴某赔偿刘某人民币13514.5元。(完)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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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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