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签手术致妻儿死亡续 排除"诊疗不足"致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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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拒签手术致妻儿死亡续 排除"诊疗不足"致死
2009年06月05日 15:51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曾在2007年轰动一时的丈夫拒签字致妻儿双亡的“肖志军案”又有新进展。记者昨日获悉,经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朝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李丽云的最终死亡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

  昨天,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领取鉴定结果,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如果认为需要鉴定人出庭,可以在指定期限内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2007年11月21日,由于“丈夫”肖志军拒绝在医院准备实施的剖腹产手术单上签字,22岁的孕妇李丽云在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死亡。从在法院立案时起,该案就一波三折。

  该案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由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

  据悉,鉴定过程中,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曾邀请相关临床医学专家共同召开听证会,医、患双方到场并进行了陈述,专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询问。

  死者李丽云家属认为,朝阳医院(京西院区)对李丽云的诊疗行为违反治疗原则、诊疗操作规范,存在医疗过错,造成“一尸两命”的后果,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则认为,在对患者的抢救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已竭尽全力,没有任何违法及违反诊疗护理规范、违反常规的行为,因此无过错。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患者李丽云属于死亡率极高的危重病人,虽然她患重症肺炎、心衰等凶险病症,但还是即将临盆的孕妇,属于病理产科范围。在当时情况下,医院将其收住妇产科无原则性错误。

  另外,收住产科后,医院拟在合适的时机采取终止妊娠的决定无不当。在治疗期间,医院临床决策不存在违反医疗原则的情况。

  该中心同时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足,如动脉血气分析不够及时、气管插管上呼吸机措施相对较晚等。

  最终鉴定结论认为,患者李丽云最终死亡与其病情危重、复杂、疑难,病情进展迅速,临床处理难度极大等综合因素密切相关,同时医患双方在临床决策上存在较大差异、患方依从性等因素也对临床诊疗过程及最终结果产生一定影响。朝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患者李丽云的最终死亡之间无明确因果关系。(张蕾 贾晓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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