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与男主人相爱同居 性格不合分手追讨工钱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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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姆与男主人相爱同居 性格不合分手追讨工钱
2009年06月06日 09:23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保姆与雇主日久生情之后同居,因成“一家人”,雇主未再支付工资。两人分手后,保姆不愿赔了青春又赔钱,找雇主讨要工资。昨日,在大足县棠香街道海棠社区调委会调解下,保姆最终讨回工资。

  2005年9月,大足农村姑娘小丽到县城打工。在劳务市场上,她被家住棠香街道海棠社区的小军看中,雇为保姆,约定每月500元的工资。

  到了小军家后,小丽工作很努力,工资也涨到了每月560元。因与小军每天抬头不见低头见,小丽渐渐对小军产生好感,不久两人坠入爱河。半年后,小丽搬进小军的房间,与小军同居。此后,小军不再给小丽发放工资,只给一些零用钱和生活开支。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后,两人越来越觉得彼此性格不和,经常发生激烈的争吵。由于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最终分道扬镳。

  此时,小丽才想起来,自己当初是以保姆身份来到小军家的,但自从和小军同居后,有近两年的时间自己没拿到过一分工钱。于是,她找小军索要这段时间的工资。不过找了很多次,小军都拒绝支付。

  “我不能赔了青春又赔钱啊!”见找小军要钱是没什么希望了,今年5月,小丽来到海棠社区调委会请求帮助。海棠社区调委会针对这一新型纠纷,迅速安排调解员罗祥林、何雄、韦英组成三人调解小组。在理清事实和法律关系后,调解小组多次找到小丽和小军座谈,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调解,小军最终同意支付小丽工资和其他费用共计1.1万元。(记者 王明 通讯员 刘线平)

  律师说法》》

  雇佣关系存在否 两个条件可判断

  保姆与雇主恋爱同居,双方是否还存在雇佣关系?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任浩纲律师认为,恋爱同居关系中双方在身份、地位上是平等的,但雇佣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因此地位不对等。如果小丽和小军的恋爱同居关系双方父母、邻居和朋友知晓并公认,而且生活中双方身份、地位平等,那么,两人就形成了准夫妻关系,雇佣关系不再存在。但如果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那么两人的雇佣关系就仍然存在,小丽有权依照雇佣关系向小军索要工资。

【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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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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