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拍摄前女友裸照将其强奸 仅为追回恋爱开销——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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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行拍摄前女友裸照将其强奸 仅为追回恋爱开销
2009年06月19日 21: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湖州6月19日电(记者 袁爽 实习生 董齐 通讯员 朱耀峰)青年与女友分手后,为追讨恋爱时花去的费用,居然强行将前女友捆绑拍摄裸照,并实施强奸。近日,通过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审理后,这名叫李耀林的荒唐青年被以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据了解,李耀林与李某原为一对情侣,两人一同在南浔打工,相处一段时间后分手,李某离开南浔。分手后,李耀林想起当初为了追求李某花掉不少钱,遂要求李某退还这笔费用。李某答应退还,并写了一张2500元的欠条。2008年12月31日,李某致电李耀林,表示将于当日晚上到南浔,先还一部分钱。当天中午,李耀林联系方某,以李某欠钱不还为由,要求方帮助其抓李某。

  当晚21时许,李耀林将李某骗至其租房。随后,李耀林纠集方某等到其租房,强行用毛巾堵住李某的嘴巴,用绳子捆绑李某,并将李某从客厅抬到房间的床上,用老虎钳等工具对李某进行恐吓。方某等人走后,李耀林强行扯开李某衣裤,对其拍摄裸照,并以散播相威胁。后李耀林在李某双手仍被反绑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李某趁李耀林拿外卖之际,夺门而逃。李耀林随即追上,在拖拉时,将李某上身衣服扯下,致使李某赤裸上身而逃。后李某在朋友的协助下报警。

  庭审中,被告人李耀林称其捆绑李某是为了拍摄裸照,以此吓唬她达到促其还钱的目的,而性关系是在李某自愿的基础上发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项罪名均不认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耀林捆绑被害人,在客观上已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又有侮辱情节,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而庭审查明,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故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依法应两罪并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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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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