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押船只不翼而飞 宜昌船主三次催讨无果——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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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扣押船只不翼而飞 宜昌船主三次催讨无果
2009年06月23日 15: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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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宜昌6月23日电 (记者 刘良伟 上官纯青)去年8月,宜昌船主郭先生找曹某购买了一条二手货船,由于该船还在出租期间,双方又签订返租协议:即曹某每月向郭某付一定租金,三个月期满后,郭某正式收回船只。但让郭某没有想到的是,租赁到期后,不仅曹某消失,船舶无法收回;更没想到的是,在郭某依法向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将船舶扣押、查封后,船只仍不翼而飞。

  据郭先生介绍,2008年8月12日,他同曹某签订购船合同,以300万的价格购得货船“汇远2号”,并付清全款。9月8日,郭先生取得宜昌海事局颁发的《所有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郭先生取得“汇远2号”所有权的日期是2008年8月12日,郭先生已是“汇远2号”货船的唯一所有人。

  郭先生称,在签订购船协议时,曹某称”汇远2号”还在江苏出租,差3个月到期。他便与曹某签订了一份返租协议,即在买船成交后,郭再以月租金2万元将”汇远2号”返租给曹某3个月。

  2008年11月12日,”汇远2号”的3个月租期到期,但此时郭先生发现曹某已不在宜昌,电话也关机,无法取得联系。于是,郭先生于2008年12月15日向武汉海事法院立案,同时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12月21日,武汉海事法院派人在江苏响水县陈家港码头就地查封、扣押了”汇远2号”。

  负责此案的武汉海事法院宜昌庭副庭长丁柯称,当时因邻近年关,法院没有将船舶强制拖回来,决定就地查封,希望郭先生能与孙某协商解决此事。

  让郭先生没想到的是,在法院查封该船时,孙某却拿出了一份购船合同,说曹某已将”汇远2号”卖给了他。“难道曹某一船二卖?”郭先生请律师仔细研究孙某提供的购船合同及付款凭证。结果发现存在很多疑问:1、与郭先生的那份购船合同不同的是孙某提供的合同上只有曹某所在公司的公章,没有曹某本人的签字或私章。2、该合同明确约定废除原租购合同;3、孙某提供的付款凭证,一部分是现金汇款,另一部分是借款且包含巨额高息;4、该合同约定首期款为100万元,在办理完船舶过户手续后分期支付剩余船款。

  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覃栗律师据此分析:1、孙某与曹某最初应是船舶租赁关系,在租赁一段时期后,曹又向孙不断高息借款,其后双方才将原租金及借款本息转为购船款;2、孙某提供的购船协议无曹本人的签字或私章,付款凭证也无法证实系支付的购船款,真实性无法印证。3、孙某在未取得过户手续且曹某已无法联系的情况下仍然付款至400余万,不符合交易习惯。

  2009年1月7日,郭先生与法院第二次到江苏,欲完善保全措施,并找孙某协商返船一事,但没有结果。6月8日,郭先生与丁柯第三次来到江苏,但发现被查封的”汇远2号”却不见了踪影,孙某承认货船已经过改装、移泊,并在山东沿海进行运营,但船只的具体地点孙某始终不愿透露,也拒绝在法院询问笔录上签字。

  “被法院查封的船舶不仅被改装,而且怎么还能被擅自转移?”郭先生愕然。据丁柯称,孙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诉法中规定的法院扣押财产不得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规定。按照规定,法院可以处孙某15天以下拘留,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拒不返船,还能追究刑事责任。

  郭先生质疑,既然船只已被法院查封,还被法院贴上了封条,但对方公然挑衅法律,私自将货船改装、更名、转移,且拒不交出船舶下落,他的损失谁来承担?(完)

【编辑:谢宏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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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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