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一饮食店东主偷电三十五万元被判罚百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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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韶关一饮食店东主偷电三十五万元被判罚百万
2009年08月21日 20:5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韶关8月21日电(冯昶 袁少洪 汪次安)广东韶关市某饮食店东主陈某,为降低经营成本,竟然偷电,被供电局告上法庭。

  记者21日获悉,此案日前已经韶关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令陈某补交所窃电量计费351910 元,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1055730元,合计1407640元支付给韶关供电局。

  2002年,某水库管理处与陈某签订《房屋土地租用合同》,约定将某水库部分房屋及土地出租给陈某,管理处提供生活用电、用水,陈某按时交纳水、电费等。合同签订后,陈某在承租的土地建造了部分房屋,并经营饮食业。

  2007年10月11日,韶关供电局与某水库管理处签订两份《低压供用电合同》后,于当月16日为某水库管理处分别安装了两个电表进行供电。韶关供电局的抄表员每月抄表确认用电量,陈某根据用电量每月将电费交付给管理处,再由管理处交付给韶关供电局。

  2008年9月10日下午2时,韶关供电局例行用电检查时,发现某水库编号为8号、9号的电表存在以解除三相二次电压线的方式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的违约窃电行为,当即予以中止供电并进行了现场拍照,同时出具了《广东电网公司韶关供电局客户违约用电、窃电通知书》交由陈某的职员和管理处职员签收。

  2008年10月6日,韶关供电局向陈某发出《通知》,要求陈某补缴电费和违约电费合计2572848元。陈某于同月10日签收该《通知》,并称其窃电时间只有4天半,但对此说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此后双方的纠纷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同年11月17日,供电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管理处与陈某支付电费及违约电费合计257284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支付218025.5元给供电局;管理处对陈某应补交给供电局的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宣判后,供电局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某水库编号为8号、9号电表的实际用电人为陈某所经营的某饮食业,以及韶关供电局在2008年9月10日例行用电检查时发现窃电行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该案争议的焦点为如何认定陈某窃电时间、窃电量以及窃电金额。对此,二审认为,供电局提出以陈某的饮食业实际经营天数329天计算窃电时间,不切合实际。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按《供电营业规则》处理的规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算。因此,陈某一方窃电时间应以180天计算为宜。对于其窃电量及窃电金额的计算,由于陈某的饮食业属于电力用户,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每日的窃电时间按12小时计算。由此可以得出所窃电量为356400千瓦时,窃电金额为351910元。另外,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即1055730元。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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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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