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晨报8月26日报道,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8月24日,广西钦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称,经查实,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当时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指向,也不存在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
羊城晚报5月13日报道,深圳市民陈书伟在向法院递交的上诉状中写下“操”字,被实施拘留15天。深圳福田法院就有关陈书伟被拘事件通报表示:对陈书伟的拘留符合法律规定。福田法院周副院长称,虽然陈的上诉状符合形式要求,但对每个接触该上诉状的法官都具有侮辱性,其行为已对民事诉讼构成严重妨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老百姓写了一个不雅字,“对每个接触该上诉状的法官都具有侮辱性”,遂将其拘留15天。副庭长写了三个不雅字,“没有任何指向,也不存在徇私舞弊的违法违纪行为”,遂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因为看到不雅字眼而感觉自己被侮辱的原告,虽然向钦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公开登报赔礼道歉,但法院已裁定不予受理。
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在两地的解释是不同的。显然广西钦州市中院对脏字的抗击打能力远远高于他们深圳的同行。如果按照深圳的做法,一个字就已经对每个接触该上诉状的法官都构成了侮辱,那么看到法官的这三个不雅字眼,简直就是奇耻大辱了。一个字拘留15天,那法官的三个字,怎么还不得关上小俩月?
但事实上,法官的这三个不雅字眼所导致的批评教育,类似传说中的“罚酒三杯”,做给人看而已。自古官民不同风。事情不怕出,就怕比,比出来的结论人人心里明镜一般。里外里,苦了深圳的某些同志们——一个不雅字眼,也太大惊小怪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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