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犯罪罪行磬竹难书
本案主审张双华法官介绍说:以邵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组织层次清晰、分工明确、集结迅速。现对于其他涉黑案件而言,该团伙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时间跨度长、地域分布广、参与人员多、涉案数量多四个特点。
时间长:从2000年到2008年,该团伙为非作恶长达8年;
地域广:从徐州市到山东省,从贾汪区到铜山县,再到宿州市,该团伙的恶行横跨苏鲁皖三省,遍布徐州六县;
参与人员多:少则十几人,多则数十人,甚至上百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都浩浩荡荡,使当地群众敢怒不敢言;
涉案量多:在长达66页的判决书中详细列举了该团伙近年来所犯下的种种罪行,其中聚众斗殴11起、寻衅滋事13起、故意毁坏财物4起、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赌博、窝藏、盗窃各1起,另外还有数十起严重违法案件。
本案焦点: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赵某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理由是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该罪立法解释的规定要件。主审法官铜山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双华法官解释说:本案中,被告人邵某、赵某等人的行为已同时具备立法解释规定的四个特征:1、被告人邵某自2000年以来,纠集多人,形成以其为首,以被告人常某、卢某、刘某、张某某、李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朱某某、赵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多达数十人,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特征。2、被告人邵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利用为他人架势收取费用等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在该组织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提供经费、吃饭等费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其经济来源不论是通过违法犯罪所得还是通过正常经营或其他手段获取的经济利益,只要将其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就具备了这一特征。3、以被告人邵某为首的该组织自2000年以来,先后以徐州市茶楼及贾汪区家俱厂为依托,在贾汪区、徐州市区、铜山县等地,有组织的进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插手民间纠纷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4、以被告人邵某为首的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被告人邵某为首的该组织,虽然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但已初步形成具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它的产生和存在,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均构成极大威胁。故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老大领刑19年
一审判决书长达66页。法院审理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邵某、常某、卢某三人有期徒刑19年、20年和18年,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刘某、朱某、赵某等人6个月至10年有期徒刑。(黄世虎 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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