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酒驾车与无证摩托相撞致1死1伤 获刑7个月——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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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醉酒驾车与无证摩托相撞致1死1伤 获刑7个月
2009年09月15日 16:58 来源:新民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货车司机醉酒驾驶与无证摩托车相撞,摩托车被撞后失控,又撞向另一辆摩托车,造成一死一伤。9月15日,新民网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获悉,货车司机付某已赔偿25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的基础上,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酒后驾车造成一死一伤

  据闵行区法院介绍,付某来自安徽省望江县,2009年5月13日中午,他与朋友在路边饭店聚餐,在自知下午还有驾车运货任务的情况下,喝了一瓶多黄酒。当天下午1点左右,付某驾驶轻型货车,沿纪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纪友路路口由南向西左转弯时,与一辆无证摩托车相撞。被撞击的摩托车失控后,又撞上另一辆摩托车。事故造成无证摩托司机马亮当场死亡。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实施左转弯过程中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马亮未依法取得驾驶证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实:案发当日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mL。属于醉酒驾车。

  自首赔款获得从宽处罚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付某经他人报警后留在事故现场接受交警处置,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付某的亲属已赔付25万元,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法院认为,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付某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付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为由请求对付某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交警不定期不定点设卡抓午餐“醉司机”

  晚上抓晚饭后“醉司机”、深夜抓酒吧“醉司机”、凌晨查“隔夜酒驾”的“醉司机”,新民网记者了解到,现在上海交警又抓起了中午饭时间段的“醉司机”。警方表示,13点到15点也是酒驾的高发期,警方将对此严厉查处。(杨克元 胡彦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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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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