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变土地用途,广西区灌阳县灌阳镇的农民周武,2次行贿共计1.5万元给国家工作人员。9月1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武行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武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46岁的农民周武是灌阳县灌阳镇的农民。2006年7、8月份,周武从一个叫“江心”的人手里转租了灌阳县地产开发公司位于灌阳镇三里桥开发区的一块土地,其准备用该地建永久性建筑用于办厂。因该宗土地用途是居民住宅用地而非工业用地,周武提出想购买该宗土地意愿。2006年底的一天晚上,周武宴请赵荣军等人吃饭,并请其从中帮忙,饭后,周武驾驶自己的皮卡车送赵荣军回家,到灌阳县国土资源局门口时,周武在其皮卡车内送给赵荣军现金5000元。
次年1月18日,周武与灌阳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为感谢时任灌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周景学在其购买该宗土地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周武在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周景学的住处原灌阳县红旗乡政府院内,送给周景学现金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武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因此,灌阳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役十个月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周武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周景学在被追诉前就已主动交待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 赖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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