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私藏军用弹药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8个月。
1992年,金山屯林业局贾某送给被告人郭某56式军用半自动步枪子弹80余发,郭某打猎用掉10余发,剩余70发藏匿于家中仓房内。2008年3月,在开展“绿剑行动”中案发,子弹被收缴。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军用子弹70发,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弹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林城晚报 陈凤坤 海涛 王葱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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