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擅自发行股票案宣判 骗倒260多"原始股民"——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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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沪首例擅自发行股票案宣判 骗倒260多"原始股民"
2009年10月09日 16:57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一个拥有“安基美国股票”的资深“董事长”,一家即将“上市”的“生物科技公司”,令260余名“股民”投资了人民币1109万余元,结果却是一场黄粱梦。

  沪上首例擅自发行股票案9月下旬在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郑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维持之前郑某所犯案件的刑事判决,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

  骗子劣迹斑斑

  成立于1997年4月的安基公司主要从事艾滋病药物的研发生产,共有18个股东,除2家单位外,其余都是个人,郑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持股比例为44%。公司成立至今,始终处于“研发阶段”,从来没有进行过任何生产销售。

  2004年10月,郑遇上了专为他人“买壳上市”的台湾人谢某,谢以自己开设的“恩麦联公司”的名义与安基公司签订协议,为安基公司提供“上市融资服务”,并很快以1.5美元/股、1.7美元/股、2美元/股的价格,销售所谓的“安基美国股票”。事后统计,共有168人次购买上述股票,销售所得741万余元人民币,谢将其中4.75万美元交给郑。2006年12月,郑被判犯有非法经营罪,获刑3年,缓期执行3年。

  去年4月,郑又因与他人共谋,通过在几家公司之间虚构货物买卖,多次挪用某物资公司公款达376万余元人民币,被判处挪用公款罪,获刑3年并撤销前罪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

  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又有新发现:原来早在2001年,郑就玩起了“吸金”花招,曾先后委托一些非正规中介公司和个人“转让股权”,上当受骗者不乏退休和下岗工人,每股转让价格为2至4元人民币不等。安基公司还“郑重其事”地与所有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和《回购承诺书》,承诺“如果3年内公司不能上市就回购股权”。经事后审计,此次“转让股权”共吸引260余人认购,筹集资金1109万元人民币。

  狡辩“股权转让”

  不少受骗人表示,安基公司在推销股票时,吹嘘公司年产值和利润上亿元,产品销往世界各地,3年后股票肯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到时候股价将翻好几番,如果不上市则将按原价回购股权,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同期利息。

  但郑坚称自己是“无罪的”。他认为,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转让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而且自己是“股权转让”不是“发行股票”。郑还称,260多位“原始股民”中有157名还到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进行了托管,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所以本案应当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实为发行股票

  郑的申辩有无道理?

  本案主审法官、浦东新区法院刑庭副庭长刘娟娟与合议庭成员认真分析案情,并走访相关部门了解政策法规情况后认定:对于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如何转让,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一直有限制性规定,安基公司及郑的转让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由于安基公司承诺即将上市且股票能够获利,从受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其主观目的是通过先期购买股票进而上市后升值赚钱,受让人其实购买的是“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因此,安基公司名为转让股权,实为发行股票。托管中心对股权转让只负责登记备案,没有审核及监督义务,因此股权托管不能掩盖股权转让行为的违法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安基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郑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遂作出上述判决。(严剑漪 黄丹 记者 鲁雁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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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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