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已经终审的“地铁轧断双腿案”,由于北京市检察院抗诉,北京高院撤销判决地铁公司赔偿行人80余万元的终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新审理。
伤者拿到赔偿款后再起诉
2004年9月29日,吴华林在南礼士路地铁站,失足掉下站台,被列车轧断双腿。去年6月,一中院终审依据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无过错责任”,判决北京地铁公司按吴华林损失的80%承担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30万元,共赔偿80余万元。
吴华林的律师金占良称,拿到赔偿款后,吴华林再次起诉地铁公司,要求赔偿安装假肢的费用100余万元,北京地铁公司开始申诉,认为判决他们按80%的比例赔偿不合法,但被北京高院驳回。
抗诉称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随后,北京地铁公司向市检察院提请抗诉获得支持。抗诉书认为,吴华林因匆忙赶车失足掉下站台,被进站地铁轧断双腿,其本人有重大过错。应按照新“道交法”中的“过错赔偿原则”,行人有重大过错的,司机只应承担10%的责任。一中院终审判决时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
抗诉书还提出,地铁作为公共交通工具,一直靠政府补贴运营,如果此案成为判例,地铁公司将不堪重负。
对此,金占良认为地铁属高速运输工具,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的“无过错责任”,除非行人故意造成自己伤害,否则只要地铁造成他人损害,就应该赔偿。
北京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案件发回西城法院重审。(记者王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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