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手女友不肯与自己联系,申某竟散布对方的裸照施压。记者昨天从番禺区法院获悉,这起“艳照门”案件法院判决申某犯侮辱罪,拘役4个月。
被告申某与受害女子梁某本是恋人关系。两人在2008年7月开始同居,今年1月,梁某回乡居住,此后不再与申某有联系。
申某仍想纠缠。2月,他在一无牌网吧里利用以前获知的密码进入了梁某的电子邮箱,盗取她放在邮箱里的自拍裸照。之后,申某通过电话、短信多番骚扰,以将裸照散布为威胁,要求梁某与自己见面。然而梁某不为所动,拒绝与申某见面。
威胁未果,申某便采取了行动。他在芳村区一网吧用名为“女人如水”的QQ加入到梁某此前工作的深圳某电子公司的QQ聊天群,在线上传了一张梁某的半裸照。随后,申某用同一个QQ向梁某的同事刘某发送了六七张梁某的裸照,及梁某在广西老家用的手机号码,怂恿刘某将照片散发到公司内部的其他QQ聊天群里。申某还注册了一个博客,在上面公开发布了梁某的多张裸照,一并要求刘某将博客地址转发。
2月25日,梁某在广西老家收到同事和朋友的电话,得知自己的裸照被公开到互联网上。她上网后发现,这正是自己收藏在电子邮箱里的照片。
申某随后再次威胁梁某:再不与他联系,就将她的裸照与其他男子合成照片到家乡散发,让多名男子去电对她骚扰,损害她的精神和名誉。
受迫不过,梁某只好答应与申某见面,但随后选择了报警,将申某送上了被告席。
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将非法取得的梁某的裸照传播到互联网及QQ聊天群空间,严重泄露梁某的隐私,诋毁其人格,公然侮辱了梁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鉴于申某能自愿认罪,且当庭对梁某作出道歉,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王晓云、番法宣、谭抒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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