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徐州10月14日电 (李东艳 刘秋苏)杨某驾车经过收费站因缴费问题与收费员发生争执,最终挥拳打伤收费员的左眼。今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午,杨某驾驶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徐丰公路丰县华山收费站时,因车辆过路缴费问题与该收费站的收费员李某发生争执。
杨某认为收费员李某收缴二十五元过路费过多,便下车与其交涉,双方争执过程中,杨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左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案发后,杨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种经济损失两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杨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根据杨刚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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