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在: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销组织常采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程序。
(2)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
(3)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
(4)骗取财物———这是传销活动的最本质特征。
(5)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性。(卢志坚 郑检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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