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完50元门票费后,记者与女孩同时离开。
调查 女孩疑为中介的托儿
同一天,记者再次来到九台2000家园公寓,在1号楼的物业服务台前,工作人员表示,进入该楼的陌生人均需登记。她翻看了从10月28日至31日的来访记录,只发现记者前往该会所时的一个记录,却没有与记者“约会”的女孩登记记录。工作人员称,刚才不是自己值班,但按规定,凡是陌生人都要登记才能进入,除非来者常出入该楼,有门禁卡。至于与记者“约会”的女孩,为何没登记,是不是中介的托儿,值得怀疑。
在九台2000家园公寓的物业办公室,工作人员翻看会所房间的登记信息,上面显示该房已出租。对于承租人在房子内做什么,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 说法
检察院 无合适罪名定罪
检察院相关人士表示,目前还没有相关案例出现,因为一夜情中介虽然有牟利情节危害,有变相组织卖淫之嫌,但是当事人双方并未涉及金钱交易,只是单纯的你情我愿发生关系,并不符合介绍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尚未发现有合适的法定罪名可以对其定罪处罚。不过,如果此类案件确实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涉及到牟利金额巨大,同时可以形成多人集体控诉的话,可以尝试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
律师 涉嫌非法谋取利益
北京万腾律师事务所张华利律师认为,一夜情中介涉嫌非法谋取利益,按情况来说:第一,中介以当事男女聊天一段时间并互留电话为收费基础,已违反相关工商管理条例。要成为合法中介,其必须在工商机关登记备案,成立合法的企业或机构,如果没有,该中介不具备合法收费的主体资质,如同黑出租收费一般,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第二,中介以当事双方发生一夜情关系收费,则涉嫌变相收容、组织、介绍卖淫罪,属非法牟取暴利。
学者 参与者自愿不违法
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心理学系副教授,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认为,对一夜情中介应该以平常心看待。从法律上来说,中介并不犯法。参与者都是自愿选择,本质上与介绍对象的中介没有差别,这只是成年人的选择而已。其次,从道德上看,性道德只与个人自己有关,符合自己的意愿,主流的社会道德不应干涉私人生活。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展明辉 张宁 摄影/本报记者 王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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