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小偷"私了" 受害人因敲诈勒索反成害人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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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住小偷"私了" 受害人因敲诈勒索反成害人者
2009年11月10日 10:27 来源:大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小偷李某盗窃被抓住,失主王某私心作怪,想从中占便宜,与李某进行“私了”。结果,王某被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王某不服,上诉到滨州中院。10月26日,滨州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王某在滨州城区的某小区附近租赁门面房,开了家百货超市。去年3月的一天,王某发现前一天夜间小偷“光顾”了他的超市,偷走了价值 1000 余元的货物。王某报案后,对自己的门面房进行了加固,采取了安全措施。可是,王某的防范并没有起到效果,此后仍经常被盗。虽然多次报警,但因缺少线索而没有破案。后来,王某在朋友的建议下,投资3000多元悄悄地安装了监控摄像设备,想“守株待兔”。果然,就在安装设备不久,居住在该小区的李某来他超市偷盗被监控锁定。于是,他与小区的管理员一起找到了李某:“你要是把先前的损失及我们安装监控的钱给赔偿了,我们就不去报案了。否则,那就‘公事公办’。”

  李某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就答应了王某的要求,拿出 1.3 万元作为赔偿,并签订了一份“私了”协议。就在王某庆幸能够通过“私了”为自己挽回损失的时候,公安机关找上了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5 次盗窃王某财物价值3600 余元,构成盗窃罪;王某通过“私了”追回损失后,还涉嫌敲诈勒索9400元,也构成了犯罪。根据刑法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不服,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点 评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陈文涛: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刑事和解案件范围。但这类刑事案件的和解只适用于诉讼中,也就是说,必须在司法机关的参与下进行和解。但本案当事人却采取“私了”的方式,在程序上不合法。再者,其“私了”协议的内容超出了法律的规定,因此王某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本案提醒广大市民,在遇到不法侵害,双方又都愿意和解时,应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进行和解,或是由司法机关进行调解。民间“私了”协议往往看似公平,但除了在程序上不合法外,内容上也会因不懂法而超出法律的界限,“受害者”反而成了害人者。 (吴允波 赵凤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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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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