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控方证据反被辩方用于无罪辩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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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控方证据反被辩方用于无罪辩护
2009年11月10日 23: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11月10日电(记者 陈国亮)作为安徽沙河酒业重组纠纷中核心事件之一的沙河酒业亿元税案二审今天在安徽界首市进行第二次开庭。中新网记者今天电话采访此案相关人员时得知:今天的庭审出现戏剧性一幕,本案公诉方安徽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庭上出示的三组六份补充证据,反而让本案被告辩护律师在质证反驳时用于被告方的无罪辩护。

  控方补充证据再次开庭

  今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1亿元;判决姜杰(沙河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王春英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接到判决书后,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和姜杰分别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10月1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界首市为此案二审第一次开庭。根据那天的庭审情况,本案公诉方安徽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继续补充了一些证据,二审合议庭决定在今天再次开庭。

  在法庭上,控方出示了三组六份证据。

  听了这些证据后,姜杰的辩护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在表述自己的意见时认为,公诉人出具的这些证据,反而更加证明了辩方在二审第一次开庭中的所有观点。

  两企业“偷税占比”受质疑

  在法庭上,控方首先出示了界首市国税局的一份说明,想证明沙河酒业公司和沙河酒厂在2008年4月份之前偷税占比为应税额的47.5%。

  对此,陈有西律师在质证反驳时认为:公诉方继续犯了主体混淆的错误,还是没有将沙河酒业公司和沙河酒厂这两个企业分开。陈律师认为,早在2008年3月,沙河酒厂就已经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终结,此前它的偷税都属其破产财产受偿范围,应用那些7200万元的政府拍卖所得去补税,沙河酒业公司不应为其承担;这样,2200万的偷税已经不存在,又何来47%?

  姜杰的一审兼二审辩护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梁猛律师也反驳公诉方说: 这两个企业年营业收入到底是多少?已纳多少?这些税务局都没有说明.沙河酒业公司只有107万元的逃税,比例何来47%?

  辩方认为控方证据可证被告无罪

  在法庭上,控方接着出示了一份界首市国税局送达沙河酒厂的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写:“法人代表不在,拒收。2008年7月8日”。

  对此,陈有西律师在质证反驳时认为:第一,沙河酒厂依法破产终结是在2008年3月20日,四个月后的7月8日还在处罚一个早已经不存在的企业,行政直接违法.送达给谁?第二,2008年7月8日税务局送达处罚告知书,同日就移送公安,到9日界首公安马上立案抓人,19日抓获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杰.根本没有给企业听证和诉讼的时间.而政府"监管组"撤回企业听证是早有预谋的棋局.第三,以上证据,不但无法补强控方的有罪指控,相反都是有力的无罪证据,更能证明辩方观点.法庭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无罪判决。

  双方都确认被告曾补交税款

  控方最后出示了法院调取的有关姜杰当时代企业补交100万元税款、企业补交30万元税款、财务人员王春英补交2万元税款的凭据。

  对此,陈有西律师在质证反驳时认为:第一,确认这些亊实无误;第二这是被告个人为企业主动交纳税款,不能按一审时界首市人民法院那样作罚金处理;第三,此举更能证明被告他们无偷税的故意,能积极主动补税,这些都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处刑责之规定;第四,税务局告知沙河酒业公司漏税只有107万,他们补交的已经过额,故无罪。

  法庭调查和辩论结束后,二审合议庭依然没有当庭宣判。审判长宣布:合议庭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合议庭经合议后再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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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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