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开审 庭审12小时将择日宣判——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开审 庭审12小时将择日宣判
2009年11月10日 23: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昆明十一月十日电(记者 徐向良)备受关注的云南昆明“小学生卖淫案” 十日上午九点在昆明五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长达十二个多小时的庭审后。法官十日晚间二十二时向媒体宣布:该案现已休庭,择日宣判。

  据当地媒体此前报道称,昆明博华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刘芳芳(化名)、刘莉莉(化名)姐妹俩,于三月十六日,被警方以涉嫌卖淫为由抓捕,同时被抓的还有其母张安芬和其同居者刘仕华。次日,被全部释放。由于该案涉及“小学生”及当事人“认罪”又“翻案”而备受关注。

  记者今天上午九时许到达五华区法院门口时看到,数十位记者在五华区法院门外期待获准采访。法院称,因此案涉及未成年人及个人隐私,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决定以不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不允许任何媒体进入庭审现场。今日晚间二十一时,记者再次到达五华区法院,仍未能获准进入,二十二时许,门口守候的记者被获准进入,该院副院长王伟林向媒体发布了案情通报。

  通报称,公诉机关指控:在二00八年九月至二00九年三月期间,被告人张安芬与被告人刘仕华,先后租赁了本市五华区王家桥村的四间出租房,容留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分别与赵某某、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在二被告人为其卖淫而租用的房间从事卖淫。被告人张安芬还为被告人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介绍卖淫一次。二00九年六月七日,在公安机关调查了解过程中,被告人刘仕华主动交代了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安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仕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仕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伟林表示,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和辩论,听取了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陈述和申辩,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经过审理,现已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日宣判。(完)

    ----- 社会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