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宝马车撞人致死案终审维持一审死缓判决——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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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温州宝马车撞人致死案终审维持一审死缓判决
2009年11月16日 15:36 来源:新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温州网报道,曾经轰动一时的温州宝马车撞死人一案日前终审有果,维持原判。王炳光在上诉中提出了“当时没有看见被害人站在宝马车前……”但这一说法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否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决王炳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不服一审判决,王炳光提起上诉,其辩护人称,王炳光没有杀人动机,其驾龄只有两年,当晚大量饮酒及吸食K粉、并且当时是被害人突然冲到车前等综合原因造成,并非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另外,当时王炳光正在低头看挡位,没有看见被害人走到车前。

  终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时现场监控录象显示,被害人谢某从宝马车的左前方走到汽车正前方,被害人的上半身明显超出汽车引擎盖,案发时坐在驾驶室的王炳光在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看不见被害人;况且该案中的宝马X5型越野车系自动挡汽车,汽车起步后的驾驶过程中无需要看挡位;王炳光的说法系狡辩。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王只有两年驾龄、案发当晚王大量饮酒及吸食K粉、被害人突然冲到车前等原因综合造成,并非出于故意而是过失,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现场监控录象显示案发时宝马车开出国际大酒店准备向右拐,这时被害人挡在汽车前,汽车突然放弃右拐而加速直接撞向前方的被害人,后冲上人行道并冲进路边银行内。王炳光的举动显然是故意撞向被害人,汽车在冲进银行前也没有减速的迹象,这并不是正常的驾驶行为。所实施的驾车撞人行为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其故意实施该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是交通肇事,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从王炳光主动要求代该案另一当事人邵伟锋开车、在撞人后还把邵伟锋的砍刀拿走并丢弃等行为分析,王炳光在案发时思维清晰,有规避侦查的明确意识,不存在意识不清的情况。

  法院终审驳回王炳光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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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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