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亿元税案二审:界首法院判罚不公被发回重审——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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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亿元税案二审:界首法院判罚不公被发回重审
2009年11月20日 11: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杭州11月20日电 (记者 陈国亮) 本网持续关注的安徽沙河酒业重组纠纷核心事件之一的沙河酒业亿元税案有了新的进展。今天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陈有西接到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刑事裁定书》,这份标号为(2009)阜刑终字第112号的刑事裁定书内容很简单,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终审裁定,撤销界首市人民法院对沙河酒业亿元税案的一审刑事判决,发回该院重审。

  今年3月30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界刑初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亿元;追缴税款3300万元,判决法定代表人姜杰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决王春英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出来后,公司和姜杰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10月13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为此案进行二审,陈有西律师受姜杰委托,在二审中与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梁猛律师一起为其辩护。陈有西律师在法庭辩护时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应当判决各被告无罪,或者裁定发回重审。

  11月10日,因阜阳检察院提出要补充证据,中级法院在界首市进行二审第二次开庭。安徽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庭上出示的三组六份补充证据,反而让本案被告辩护律师在质证反驳时用于被告方的无罪辩护。

  11月16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此案,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09)界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裁定书标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陈有西律师认为:“我们发现一个非常好的迹象,阜阳市中级法院为我们主持了公道,当初我们害怕这个案件审理会受到当地有关部门干预的担心,现在看来多余;但是这个案件背景因素实在太复杂,发回重审的结果会怎么样,还很难预测。不过这个判决更加佐证了这个亿元税案是个荒唐的案件,也佐证了此前媒体揣测幕后有人故意制造了这起税案;能够动用税务、公安、检察等多个部门办理的‘荒唐案件’背后,肯定不是一般人能够做到的。”

  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大股东杭州福恒贸易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也认为:浙商在外投资受挫要维权确实不容易,但这回安徽沙河酒业有限公司亿元税案二审这个官司最终能够打赢,还是很令人高兴的。说明安徽省阜阳市的法制环境和投资环境也在好转。(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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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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