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8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赖某某因致人损害赔偿原告赖某损失5493.85元的70%,即3845.7元。
原、被告均为南康市太窝乡石龙村上赖组的村民,双方常在一起打牌赌钱。2008年1月28日,原、被告在一起喝酒,原告向被告索要打牌所欠60元时发生口角。当日中午,被告到原告家评理,评理过程中,被告拿起原告家中茶杯将原告头面部打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鼻部贯通伤等,并被评定为轻微伤甲级,造成各项损失计5493.85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因打牌欠款之事引起,对事件的发生、发展,原、被告均有过错,被告过错程度较大,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过错程度较小,应分担部分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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