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岁女孩落井身亡 家长称村委会未设防护应担责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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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岁女孩落井身亡 家长称村委会未设防护应担责
2009年12月04日 14:29 来源:长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村庄里有一口废弃的水井,谁也没有想到,这眼多年前供给村民用水的水井,竟意外吞噬了一个4岁小女孩鲜活的生命。伤心欲绝的女孩父母,一纸诉状将水井的产权人——村委会告上法庭。

  在卢龙县陈官屯乡的一个小村庄南头儿有一眼水井,过去曾是全村百姓生产、生活用水的主要来源。近年来,各家各户都有了水井或自来水,村民们再不用到井边去担水,水井便成为闲置不用的古井。井距离发生意外的小女孩家大门十几米远,那天中午,父母带着女儿下地回来后,孩子独自在院中玩耍。夫妻俩忙着做饭,没注意孩子,一眼没看着,孩子就不见了踪影。等女孩的父母发现,着急了,四处寻找,可寻遍了全村也没找到。

  后来,在街坊邻居的帮助下,在女孩儿家南侧的水井口旁发现了孩子的一只鞋。“孩子可能掉到井里了!”可是,从井口往下看能看到的只有井水,没有孩子,众人于是抽水打捞。经过几个小时的努力,小女孩终于被捞上来,已经溺水身亡。

  经历丧女之痛的父母自然恨透了这口井。村委会是该井的所有权人,其父母认为,村委会对水井应当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村委会既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又无防护措施,对女儿之死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村委会则认为,这口水井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水井是多年以前就存在的,是供全村百姓用水的,虽然如今大家都不用了,但是大家都知道这口井,不需要设立警示标志。小女孩之死主要是其父母监护不周造成的,村委会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卢龙县法院审理后认为,4岁的小女孩掉入井内溺水死亡,村委会作为水井的产权人,在水井闲置不用时,应当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志等,有一定过错,所以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而小女孩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监护不利,是造成小女孩之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近日法庭判决村委会一次性赔偿女孩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近4万元。(秦皇岛晚报 通讯员 赵文阳 记者 赵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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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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