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普通借贷纠纷案惊现打官司“被代理”(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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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一普通借贷纠纷案惊现打官司“被代理”(2)
2009年12月10日 18: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唐美儿也是债权人理应回避

  徐某说:如果说他的企业是债务人,那么唐美儿本人事实上也是其中的一个债权人。

  根据从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查得信息,唐美儿是台州金利鸟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从被申请人(即王学荣、乔宏伟)提供的证据和台州金利鸟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看,本案涉及的其中一笔借款是从台州金利鸟服饰有限公司汇入徐冬生和他的企业的账户的。也就是说,唐美儿也是实际的债权人,与本案一审的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存在利害关系,理应在本案一审中回避,根本不能作为本案一审被告的代理人。

  “而且,从本案一审被告这方来讲,作为一个债务人,不请律师作自己的代理人,却去请一个同样是自己债权人的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徐某说。

  原告起诉前已先知被告代理人是谁?

  原案代理人在法庭上还认为:本案初审中相关材料疑点众多且皆不合常理。

  如唐美儿那份《授权委托书》中居然有这么一句话:本委托书用于诉讼期间,不可撤销。

  事实上,一般情况下,《授权委托书》是不会有这种话的,这不合常理。因为徐某在没有与唐美儿先签署一份专门的《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就在《授权委托书》中宣布放弃对自己极为有利的委托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这极不合常理。

  再如本案一审原告王学荣、乔宏伟当初在《起诉状》中写明了被告联系人为唐美儿,而且还居然写明了唐美儿的联系电话。这个情况说明了两点:一,原告王学荣、乔宏伟在起诉之前就先知先觉被告有代理人,而且是唐美儿这个人将成为被告的代理人。但这根本不合诉讼常理。一个人是不知道自己到底何时会当上被告的,是不知道到底何时会有这个诉讼的,更何况他还会先找好唐美儿这个自己也不认识的人作代理人等着人家来起诉吗?这只有一种解释:即可能是本案一审原告在起诉前就和唐美儿合谋,要将唐美儿“指定”为本案一审被告徐某的代理人。二,本案一审原告之所以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唐美儿的联系电话,就是为了防止法院直接与本案一审被告徐某联系,防止被告徐某知道这起诉讼。

  委托代理人从未维护授权者利益

  案件的利益相关人刘某还告诉中新网记者,他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笔录中发现,在初审的整个庭审经过中,唐美儿作为本案一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本案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概予以了承认。

  作为本案一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如果唐美儿的意思真的是本案一审被告即其授权者徐某的真正意愿的表示,那么双方还打什么官司?

  因此,从庭审情况也可以看出,唐美儿根本不是受本案一审被告徐某的真正意义上的授权委托。

  省高院:“当事人辩论权被剥夺”

  徐某和他的企业于2009年4月13日就这两个案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再审。

  他们在申请再审时称:一审的《授权委托书》系徐某当时在王学荣、乔宏伟等人胁迫下签署的;唐美儿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一审整个诉讼过程被申请人与唐美儿之间恶意串通痕迹明显,疑点众多,本案系被申请人与唐美儿之间恶意串通所制造的虚假诉讼;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高院依法再审。

  2009年7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两个案子分别作出文号为(2009)浙民申字第579号和(2009)浙民申字第580号的《民事裁定书》。两份《民事裁定书》都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中新网记者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项,发现其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本案再审的第一次开庭。

  12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第二次开庭。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阮丹军为本案再审之审判长。12月8日,中新网记者就本案相关情况想采访审判长阮丹军法官,但他以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为由婉拒采访。

  本案下一步进展,中新网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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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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