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父亲通过私人诊所卖儿子获刑1年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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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狠心父亲通过私人诊所卖儿子获刑1年
2009年12月18日 17: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狠心父母通过私人诊所将自己刚出生的儿子以2.6万元卖给他人。12月18日,38岁的狠心父亲惠军虎及诊所老板李瑞勤分别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9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惠军虎与他的女友徐某(取保候审)在海淀区厢黄旗被告人李瑞勤与其丈夫崔某(已取保候审)所开的无照个体诊所内生下一名男婴。当惠军虎与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商量将该男婴出卖给他人时,被告人李瑞勤与崔某即提出可以帮助联系,并在事成后给予好处费。

  同年7月3日,被告人惠军虎通过被告人李瑞勤与崔某的介绍,将该男婴以人民币2.6 万元的价格卖给庄先生夫妇,李瑞勤与崔某从中分得人民币4000元。后被告人李瑞勤在庄先生的要求下,为该男婴伪造出生医学证明1本。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惠军虎、李瑞勤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惠军虎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拒绝抚养,以生活困难为由,出卖其与女友徐某的亲生男婴,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李瑞勤从中居间介绍,伙同他人出卖亲生子女,牟取非法利益,情节恶劣,其行为亦已构成遗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惠军虎、李瑞勤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因为拐卖儿童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拐卖”行为,即采用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方式,使儿童脱离父母或者近亲属的控制,但这种“拐卖”行为显然应当将儿童的亲生父母排除在外,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伦理上讲,父母都不能成为拐卖自己亲生子女的犯罪主体。另外,根据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出卖亲生子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纪要》第二节第(六)项明确指出,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可按遗弃罪处罚。因此,根据上述一系列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父母出卖自己亲生子女的行为,与拐卖儿童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他行为人在婴幼儿父母的授意或同意下,居间介绍出卖婴幼儿,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应当视为对父母遗弃子女的一种帮助,可以构成遗弃罪的共犯,而不能认定为拐卖儿童。被告人惠军虎作为新生儿的亲生父亲,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并以生活困难为由将亲生子女卖给他人;被告人李瑞勤在得知惠军虎与其女友徐某要将亲生男婴卖掉时,主动帮忙联系,居间介绍,获取非法利益,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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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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