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6年马拉松式诉讼终结 低级错误令人不解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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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16年马拉松式诉讼终结 低级错误令人不解 (2)
2009年12月25日 10:26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二审再判任从伦又败诉

  接到利辛县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任从伦高兴得逢人就说:“法律好,是法律给了我公道。”

  然而,正当任从伦规划着搬进自己房子的种种设想时,他又遭到了“迎头一棒”———经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任从伦的案子翻了一个个儿:阜阳市中院直接将房子判给了任怀善。

  原来,利辛县法院再审判决后,任怀善不服,遂向阜阳市中院提起上诉。任怀善的上诉理由是,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在承包地上建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张村集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建房的土地于1981年由原区综合社征用,1988年因小集镇建设需要,经县政府批准转由区政府征用,并核减了相应的农业税,区政府与任从伦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区政府建房根本不占任怀善的承包地,任怀善借口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强占涉案的房屋,并私自在涉案的房屋后面搭建小平房,其行为属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阜阳市中院在审理时也查明,1981年11月22日,利辛县张村区综合社征用李门村任西生产队土地2.352亩,双方签订了协定。1987年1月16日,区政府根据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张村集镇规划方案,决定收回综合社征用的土地,用于统建小商品市场。1988年,利辛县人民政府为区政府补办了土地征用手续。1989年,区政府在综合社征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竣工后,任怀善以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为由,住进了该商品房东头两间门面房。1991年3月26日,区政府以两万元将任怀善侵占的房屋卖给任从伦。

  但阜阳市中院却认为,1981年综合社征用任西生产队土地时界止点不清,1988年区政府开发建设商品房时,超出了征用范围,建在任怀善承包地上,任怀善有优先购买权。区政府在任怀善占用争议的房屋后,将该房屋卖给任从伦,应视为无效。据此,法院于1999年1月23日作出(1998)阜中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1995)利民初字第2809号民事判决和(1997)利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张村集镇与任从伦房屋买卖无效;争议的楼房上下各两间归任怀善所有,任怀善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给任从伦两万元房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退一步说,就算我与镇政府之间真的是‘买卖房屋无效’,也不能直接从这起诉讼中把房子判给任怀善。这毕竟是两个法律关系啊!”任从伦似乎已“久病成医”了。

  但这是终审判决,任从伦力图通过司法途径要回被占房屋的努力落空。

  两次再审维持原判省高院提审案件最终改判

  阜阳市中院判决后,任从伦不服,不断向安徽省高院申诉。安徽省高院便将有关任从伦的申诉材料转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时省辖亳州市成立,利辛县划归其管辖)依法处理。

  2002年7月29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亳民一监字第30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除了多次审理中阐述的理由外,任从伦申诉时还认为,阜阳市中院以争议的房屋建在任怀善承包地上、任怀善有优先购买权为由,直接将房屋判给任怀善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这次再审我期望很大,因为有关领导在接访的时候甚至给我吃了‘定心丸’。”任从伦说,他万万没有想到,最终亳州市中院还是维持了阜阳市中院的判决。

  任从伦不服,再次向安徽省高院申诉,并在安徽省高院院长接待日见到了院长。安徽省高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皖民一监字第141号民事裁定,指令亳州市中院对本案再审。

  亳州市中院第二次再审仍然维持了阜阳市中院的判决,而且,两次再审查明的事实与阜阳市中院原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相同。

  此后,任从伦仍然不服,以上述相同的申诉理由再次向安徽省高院申请再审。安徽高院决定自己提审此案。

  “案件的焦点就是有没有占用任怀善的承包地,任怀善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安徽省高院的法官说,办案法官在调阅卷宗的同时,还到现场查看走访,“利辛县法院第一次再审此案时曾到现场丈量,并绘制有图,这对还原争议土地真实情况非常有益”。

  关于任怀善提出争议的房屋建在其承包地上,主张对争议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安徽省高院再审中查明,1981年11月22日综合社因经营需要,经张村区及所属的柳东公社、李门大队同意,征用李门大队任西生产队在张村集南北新大街街东(现文州东路南侧)土地2.352亩,双方签订了协议,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用,并核减了相应的农业税。1981年综合社向任西队征用地时,任怀善作为任西队成员在当时没有提出异议。1988年经利辛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该地转由区政府征用,用于张村集镇的小城镇建设,包括建设涉案的商品房。任怀善在商品房建好后提出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但本案自1993年开始诉讼至今,任怀善未能提供占用其承包地的充分证据。

  其次,优先权的取得要依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本案中无论是综合社1981年征地时与任西队,还是区政府1989年建房时与任怀善,均没有优先购买的约定,法律也没有关于商品房买卖原土地使用人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优先购买权只能向负有义务的相对人主张。任怀善以区政府建房占用其承包地,主张优先购买权,只能向区政府提出。而以此为由对抗任从伦合法取得房屋的行为,主张任从伦的房屋买卖无效,依法不应支持。”这位法官说,原审法院以任怀善对争议的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认定任从伦与区政府购房协议无效,判决争议的房屋归任怀善所有不当,应予纠正。

  故此,2009年6月,安徽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阜中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和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亳民一再终字第35号、(2006)亳民一再终字第021号民事判决;维持利辛县人民法院(1997)利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原一审及再审案件诉讼费及房屋评估费共计7810元,由任怀善负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结而未结马拉松式诉讼谁之过

  安徽省高院提审改判这起案件,终于为这起马拉松式诉讼画上了句号。但是,这起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并未结束:一起简单的案件最后发展成如此漫长的诉讼,仅仅是当事人受到伤害了吗?谁该为此负责?

  一位多次接待过任从伦信访的政法干部说,在本案诉讼之初,利辛县人民政府的关键土地征用文件已收集在卷,而基层法院却硬说没有土地征用手续;以任怀善对该房屋有优先购买权,直接判决任从伦与张村镇购房协议无效、争议的房屋归任怀善所有,不仅超出了任从伦的诉讼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这些低级错误确实让人不解,漫长的诉讼并不能完全以程序而避之”。

  这位政法干部认为,这起马拉松式诉讼,对司法形象、法官形象造成了伤害。

  “难道没有人对案件的错误负责吗?”任从伦的问题让记者一时无语。

  但这并不是任从伦最关心的问题,眼下他最关心的是何时能将房子执行给自己。

  据了解,被争议房屋的地理位置优越。张村集镇原副书记金铮及现在的负责人等证明说,争议房屋现在的市场价约为40万元。2000年以前平均每年房租约2500元,2000年到2005年平均每年房租约5000元,2005年到2009年平均每年房租约1万元,仅18年房租就约9万余元。这些对执行造成的难度可想而知。

  “也许没等执行回来,我和老伴就……”说到伤心处,任从伦哽咽了。(本报记者 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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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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